一句话结论:双边航空安全协定(Bilateral Aviation Safety Agreement,BASA)在法规文本中的作用是充当跨境验收的前提条件。按 14 CFR §21.29(a) 原文,FAA 可以为制造于某一外国或司法辖区、且该国与美国之间存在此类产品进出口验收协定、并拟进口至美国的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协定本身不是文书格式问题,而是决定对方国的审定结论能否被接受的制度开关。
内容详情
先看进口侧。§21.29(a) 设定两项并列门槛。其一为协定存在:产品须制造于与美国有进出口验收协定的国家或司法辖区。其二为对方国审定:该产品的设计国(State of Design)须证明产品已经过检查、试验并被认定符合下列要求——(i) 本分章按 §21.17 指定的适用航空器噪声、燃油排放、排气污染物与燃油效率要求,或设计国的同类要求及 FAA 可能规定的其他要求,且其水平不低于本分章的相应要求;(ii) 本分章按 §21.17 指定的适用适航要求,或设计国的适用适航要求及 FAA 可能规定的其他要求,且其安全水平等效于本分章的适用适航要求。此外,申请人还须提供技术数据以表明产品符合上述要求。
这段表述的技术含义值得拆开。「符合」与「等效」是两种不同的认可路径:前者要求逐条对齐本分章要求,后者允许以设计国的要求加上 FAA 认为必要的补充要求来达到等效的安全水平。换言之,协定授权的是结果等效性的判断,而不是条款的自动互认。这也解释了为何协定之外仍需 FAA 逐项指定补充要求。
再看进口验收的执行层。§21.500 规定,制造于外国的航空发动机或螺旋桨符合本分章验收要求须同时满足三项:(a) 该国或司法辖区受与美国之间的产品验收协定的约束;(b) 产品按本编第 45 部标记;(c) 该产品美国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或被许可人随每台进口的发动机或螺旋桨提供按该协定颁发的出口适航批准,证明该个体产品符合其美国型号合格证、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并已由制造人完成最终运行检查。§21.502 对「物品(article)」(含依 TSO 设计批准函生产的物品)给出平行规定:(a) 该国受与美国之间的物品验收协定约束;(b) 按第 45 部标记;(c) 已按该协定为该物品颁发进口至美国的出口适航批准。
由此可见协定在进口链条中的位置是前置且不可替代的:标记与出口适航批准都排在协定条件之后,没有协定,后两项无从适用。
出口侧则由 §21.325 与 §21.335 规定。§21.325 明确航空器的出口适航批准以出口适航证的形式颁发,并特别指出该证书不授权该航空器的运行——这一句话划清了适航批准与运行许可的界线,对从事跨境交付的低空航空器同样适用。该条还规定,若 FAA 认定在执行 49 U.S.C. 与本分章的适用要求方面无不当负担,可以为位于美国境外的产品或物品颁发出口适航批准。§21.335 则规定出口人的义务(除进口国或司法辖区另有约定外):向对方转交其指定的全部文件;按需对产品与物品实施防腐与防损保护并包装,说明该保护与包装的有效期限;拆除为出口交付而临时加装于航空器的安装物并在交付飞行完成后恢复至批准构型;在进行销售演示或交付飞行时取得所涉各国的全部入境许可;以及在航空器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买方时,向 FAA 申请注销美国登记与适航证书并注明所有权转移日期与外国所有人名称地址、将登记证书与适航证书退还 FAA、并提供声明证明已按 §45.33 移除美国识别与登记编号。
把两侧合起来看,协定提供的是验收通道,而具体产品的符合性判断与文件义务仍逐件落实:进口靠设计国证明加出口适航批准,出口靠出口适航证加出口人义务。对低空航空器与零部件的跨境流通而言,这意味着取证互认并非一次性开关,而是与每一件产品的标记、文件与状态绑定。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14 CFR §21.29、§21.325、§21.335、§21.500、§21.502 的条文内容。本次核验所依据的条文中未出现「Bilateral Aviation Safety Agreement」这一完整表述,条文以「agreement with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acceptance of these products for export and import」等方式指称此类协定;本页因此不就协定的具体文本结构、生效范围或缔约方名单作表述,这些不在本次核验范围内。此外,本页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国政府民用航空安全协定》等具体双边文件的条款作表述。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Bilateral Aviation Safety Agreement;缩写 BASA
- 法规位置:14 CFR §21.29(进口产品型号合格证的颁发)、§21.500(发动机与螺旋桨验收)、§21.502(物品验收)、§21.325(出口适航批准)、§21.335(出口人责任)
- 进口协定条件:产品须制造于与美国存在此类产品进出口验收协定的国家或司法辖区(§21.29(a))
- 设计国证明内容:产品经检查、试验并符合本分章按 §21.17 指定的噪声、燃油排放、排气污染物与燃油效率要求,或设计国要求加 FAA 补充要求且水平不低于本分章;符合本分章的适用适航要求,或设计国要求加 FAA 补充要求且安全水平等效于本分章(§21.29(a)(1))
- 发动机与螺旋桨验收三条件:受与美国的产品验收协定约束;按第 45 部标记;随附按该协定颁发的出口适航批准,证明符合美国型号合格证、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并已完成最终运行检查(§21.500)
- 物品验收三条件:受与美国的物品验收协定约束;按第 45 部标记;已按该协定颁发进口至美国的出口适航批准(§21.502)
- 出口形式:航空器的出口适航批准以出口适航证形式颁发,且该证书不授权该航空器的运行(§21.325(a))
- 境外颁发:在 FAA 认定无不当负担时,可为位于美国境外的产品或物品颁发出口适航批准(§21.325(c))
- 出口人义务:转交进口国指定文件;防腐防损保护与包装并说明有效期;拆除出口交付临时安装物并恢复批准构型;取得销售演示或交付飞行所需各国入境许可;所有权转移时申请注销美国登记与适航证书、退还证书并声明已移除美国识别与登记编号(§21.335)
- 术语说明:本次核验条文中未出现 BASA 完整表述;本页不就协定文本结构、生效范围与缔约方名单作表述
- 数据来源:eCFR · 14 CFR Part 21 —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for Products and Articles
相关术语
取证时间线
- 相关修订:Amdt. 21-92,74 FR 53392,2009 年 10 月 16 日(Subpart N 与 Subpart O 的出处,见 §21.500、§21.502 后所附 Source 行)
- 编纂机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 eCFR 电子版联邦法规
- 本站依据文本:eCFR 现行(current)版本 §21.29、§21.325、§21.335、§21.500、§21.502 全文;页面显示第14编有效版本截至 2026-09-17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 Part 21 全文并确认 HTTP 200)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BASA 是自动互认审定结果吗?
不是自动互认。§21.29(a)(1) 给出的是两条判断路径:符合本分章按 §21.17 指定的要求,或在设计国要求之外加上 FAA 可能规定的其他要求,以达到不低于或等效于本分章的水平。条文授权的是结果等效性判断,而非条款层面的自动相互承认。
有了协定,进口产品就可以直接进入吗?
还需满足具体条件。§21.500 要求发动机与螺旋桨同时满足三项:受与美国的产品验收协定约束、按第 45 部标记、随附按该协定颁发的出口适航批准并证明符合美国型号合格证与安全运行状态。协定是三项中的第一项,而非全部。
出口适航证能当运行许可用吗?
不能。§21.325(a) 在说明航空器的出口适航批准以出口适航证形式颁发之后,紧接着明确该证书不授权该航空器的运行。适航批准与运行许可是两回事,这一点在跨境交付场景中容易被混同。
协定之外还有哪些文件义务?
出口侧由 §21.335 规定,包括向进口国转交其指定文件、实施并说明防腐防损保护与包装、拆除出口交付临时安装物并恢复批准构型、取得销售演示或交付飞行所需入境许可,以及所有权转移时注销美国登记与适航证书并退还。进口侧则须提供技术数据表明产品符合 §21.29(a)(1) 的各项要求。
信息来源:eCFR(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电子版联邦法规,内容权威但非官方出版版),数据截至 2026-09-17;核验状态:verified(进口型号合格证的协定前提与设计国证明两条路径、发动机螺旋桨与物品的进口验收三条件、出口适航证形式及其不授权运行的表述、境外颁发条件、出口人五项义务均据本次下载的 Part 21 全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