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飞取证|低空经济术语

适航
缩略语 Flight Test

一句话结论:试飞取证不是交付前的例行测试,而是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中法定的验证环节。按 14 CFR §21.35(a),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在实施试飞前须先证明四件事——符合本分章适用的结构要求、完成必要的地面检查与试验、航空器符合型号设计、以及FAA 已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载有试验结果的试飞报告;试飞本身则由持相应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实施(§21.37)。

内容详情

先读 §21.35(a) 的四项前置证明。该款规定,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21.24 至 21.29 所列情形除外)必须实施 (b) 款所列试验;在实施试验之前须表明:(1) 符合本分章适用的结构要求;(2) 完成必要的地面检查与试验;(3) 航空器符合型号设计;(4) FAA 已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试飞报告,该报告载有其试验结果,对于按 Part 25 [New] 审定的航空器还须由申请人的试飞员签署。

这四项的排列具有程序含义:结构符合性与地面检查在前,构型符合性居中,报告提交殿后,试飞本身被置于最后。换言之,试飞不是用来发现构型问题的,而是用来验证已经确认符合的构型。这一顺序把「先证明状态、再实施试验」确立为审定的基本纪律。

再看试验范围。§21.35(b) 规定,在满足 (a) 款证明后,申请人须实施 FAA 认为必要的全部试飞,用于:(1) 确定对本分章适用要求的符合性;(2) 对于按本分章审定的航空器(滑翔机以及 Part 23 定义的低速、审定等级 1 或 2 的飞机除外),确定是否存在合理保证——即航空器及其部件与设备可靠且功能正常。第 (2) 项的意义在于把试飞的目的从「符合性验证」扩展到「可靠性确认」,两者是不同的证明负担。

例外条款值得单独指出。滑翔机与 Part 23 定义的低速、审定等级 1 或 2 的飞机被排除在第 (2) 项之外。这类航空器恰好覆盖了轻型与低速运行区间——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低空航空器所对应的构型区间。也就是说,法规对低复杂度航空器在可靠性试飞上给出了差别化处理,这与其整体风险分级思路一致。

(c) 款处理试验用机的一致性:如可行,申请人须在已用于表明 (b)(1) 符合性的同一架航空器上实施 (b)(2) 项试验;对旋翼航空器,还须完成 §27.923 或 §29.923 规定的旋翼传动耐久试验。要求使用同一架航空器,目的是避免构型差异削弱两项结论之间的可比性。

人员与计量是另外两条独立要求。§21.37 规定,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或运输类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名持有适当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实施本部分要求的试飞(出处:Doc. No. 5085, 29 FR 14564, 1964-10-24,经 Amdt. 21-59,52 FR 1835,1987-01-15 修订)。§21.39 则要求申请人向 FAA 提交报告,说明试验用仪表校准以及将试验结果修正至标准大气条件所需的计算与试验,并须允许 FAA 实施其认为必要的试飞来核查该报告的准确性。两条合起来的含义是:试飞的有效性同时取决于谁在飞和数据如何修正,缺一不可。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14 CFR §21.35、§21.37、§21.39 的条文内容。本页不对试飞科目清单、试飞风险控制方法、试飞员资质等级划分以及中国相应的试飞与审定要求作表述,这些不在本次核验范围内。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Flight Test(for Certification)
  • 法规位置:14 CFR §21.35(试飞)、§21.37(试飞驾驶员)、§21.39(试飞仪表校准与修正报告)
  • 四项前置证明:符合本分章适用的结构要求;完成必要的地面检查与试验;航空器符合型号设计;FAA 已收到载有试验结果的试飞报告(Part 25 [New] 须由申请人试飞员签署)(§21.35(a))
  • 试验范围:FAA 认为必要的全部试飞,用于确定符合性,以及(除滑翔机与 Part 23 低速、审定等级 1 或 2 的飞机外)确定航空器及其部件设备可靠且功能正常的合理保证(§21.35(b))
  • 用机一致性:如可行须在与 (b)(1) 同机的航空器上实施 (b)(2) 项试验;旋翼航空器另须完成 §27.923 或 §29.923 的旋翼传动耐久试验(§21.35(c))
  • 人员要求: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或运输类型号合格证申请人须提供持适当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实施试飞(§21.37)
  • 计量要求:须提交仪表校准与试验结果修正至标准大气条件的计算与试验报告;FAA 可实施试飞核查报告准确性(§21.39)
  • 出处:§21.37 与 §21.39 源自 Doc. No. 5085,29 FR 14564,1964-10-24,经 Amdt. 21-59,52 FR 1835,1987-01-15 修订
  • 本页核验边界:未涵盖试飞科目、风险控制方法、试飞员资质等级划分及中国相应要求
  • 数据来源:eCFR · 14 CFR Part 21 —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for Products and Articles

相关术语

型号合格审定、型号合格证

取证时间线

  • 相关修订:Amdt. 21-59,52 FR 1835,1987 年 1 月 15 日(§21.37 与 §21.39)
  • 编纂机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 eCFR 电子版联邦法规
  • 本站依据文本:eCFR 现行(current)版本 §21.35、§21.37、§21.39 全文;页面显示第14编有效版本截至 2026-09-17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 Part 21 全文并确认 HTTP 200)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试飞是在型号设计确认之前还是之后?

之后。§21.35(a) 要求申请人在实施试飞前先表明航空器符合型号设计,并完成必要的地面检查与试验。因此试飞的功能是验证已确认的构型,而不是在试飞中确定构型。这四项前置证明的顺序构成了审定的程序纪律。

哪些航空器不需要做可靠性部分的试飞?

按 §21.35(b)(2) 的例外,滑翔机,以及 Part 23 定义的低速、审定等级 1 或 2 的飞机,被排除在该项之外。该款要求对此外的航空器确定是否存在合理保证,即其及部件与设备可靠且功能正常。

试飞报告必须由试飞员签署吗?

视审定依据而定。§21.35(a)(4) 要求 FAA 已收到载有试验结果的试飞报告,并规定对按 Part 25 [New] 审定的航空器,该报告须由申请人的试飞员签署。此外 §21.37 要求申请人提供持适当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实施试飞。

为什么还要单独规定仪表校准?

因为试飞数据需要可换算。§21.39 要求申请人提交报告,说明试验用仪表校准以及将试验结果修正至标准大气条件所需的计算与试验,并须允许 FAA 实施试飞核查该报告的准确性。没有这一步,不同日期、不同气象条件下的试飞结果无法横向比较。

信息来源:eCFR(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电子版联邦法规,内容权威但非官方出版版),数据截至 2026-09-17;核验状态:verified(四项前置证明、两类试飞目的与例外范围、用机一致性要求、试飞驾驶员与仪表校准要求及修订出处均据本次下载的 Part 21 全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