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是中国民航规章第 23 部,规定颁发和更改正常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适用于乘客座位 19 座及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 8,618 公斤(19,000 磅)及以下的飞机,是低空领域轻型固定翼与部分电动飞机设计取证的适航依据。
内容详情
该部现行版本由2022 年 5 月 6 日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16 号公布,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条文编号采用 23.2xxx 形式。此前版本名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本次修订将适用对象收窄为正常类飞机一种,并按国际通行的「基于性能」思路重构了条款结构。
按第 23.2 005 条,可列入正常类审定的飞机须同时满足两个上限:乘客座位设置为 19 座及以下(局方另有规定除外),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8,618 公斤(19,000 磅)及以下。在此范围内又作两层分级:
- 审定等级(按最大乘客座位数):1 级为 0 至 1 座,2 级为 2 至 6 座,3 级为 7 至 9 座,4 级为 10 至 19 座。
- 性能等级(按飞行速度):低速为 VNO 与 VMO 不大于 463 公里/小时(250 节校准空速)且 MMO 不大于 0.6;高速为超过上述任一阈值。
等级划分决定了具体的性能、操纵与结构要求强度。在低空经济语境中,其意义在于:采用常规固定翼构型、且落在 19 座 / 8,618 公斤门槛内的轻型航空器,其型号合格审定通常以该部为审定基础;而 eVTOL 等无法归入正常类固定翼构型的航空器,仍须通过专用条件补充审定要求,不能直接套用。
关键信息(可溯源)
- 缩写:CCAR-23
- 英文全称:Airworthiness Standards: Normal Category Airplanes
- 定义:中国民航规章第 23 部,规定正常类飞机型号合格证适航要求的部门规章。
- 现行文号: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16 号(2022 年 5 月 6 日公布,2022 年 8 月 1 日施行)
- 审定门槛:乘客座位 19 座及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 8,618 公斤及以下
- 审定等级:1 级(0–1 座)/ 2 级(2–6 座)/ 3 级(7–9 座)/ 4 级(10–19 座)
- 性能等级:低速 / 高速(以 463 公里/小时与 MMO 0.6 为界)
- 国际对标:美国 FAR Part 23 / 欧洲 CS-23
- 数据来源:《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全文(交通运输部规章库);交通运输部规章库·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相关术语
型号合格审定、分布式电推进、型号合格证、eVTOL、专用条件、低空经济、垂直起降、固定翼
取证时间线
- 原始发布/事件日期:2022年5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6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此前版本: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2号公布(CCAR-23-R3),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CCAR-23 部与 CCAR-25 部怎么区分?
按航空器类别与重量等级划分:第 23 部对应正常类小飞机(19 座及以下、8,618 公斤及以下),第 25 部对应运输类大飞机。低空领域的轻型固定翼通常落在第 23 部范畴。
eVTOL 能直接套用 CCAR-23 部吗?
不能直接套用。该部面向常规固定翼构型,其结构、操纵与动力装置条款未覆盖分布式电推进、垂直起降与转换飞行等特征,因此需以专用条件补充审定要求。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库(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与适用门槛均据全文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