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电传操纵」在 14 CFR 中不是术语,条文未按信号传输方式(机械、电传或其他)区分操纵系统。本次核验确认 fly-by-wire 与 fly by wire 在 Part 23 与 Part 27 全文中零命中。与之相关的要求落在 §27.672 对增稳、自动与动力操纵系统以及 §27.695 对动力助力与动力操纵控制系统的规定上。
内容详情
先说明为什么以这两条为落点。§27.672 的适用前提写得明确:若增稳系统或其他自动或动力操纵系统的功能,是表明符合本部飞行特性要求所必需的,则该系统须符合 §27.671 并遵守以下规定。也就是说,条文不问你用什么方式传信号,只问这个系统是否成为符合性的必要条件;一旦成为必要条件,整套要求随之生效。
其下的要求分三类。第一类是告警:§27.672(a) 规定,对于增稳系统或任何其他自动或动力操纵系统中可能导致不安全状态的失效,须设置一种告警,在预期飞行条件下无需引起驾驶员注意即可清晰分辨;同款还有一句限制——告警系统不得触发操纵系统。第二类是人工超控:§27.672(b) 规定,系统的设计须允许初始反制失效,方式是以正常方式移动操纵器件超控该失效并切断失效的系统,且此种反制不得要求驾驶员具备特殊技能或力量。第三类是单一故障后的状态:§27.672(c) 要求表明,在任何单一故障之后,旋翼航空器在批准使用限制内的任何速度与高度下仍可安全操纵;在本部可操纵性与机动性要求上满足一个实际运行飞行包线(须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描述);且配平与稳定性特性不降低至妨碍持续安全飞行与着陆的水平。
§27.695 处理的则是动力操纵的能量路径。该条 (a) 款规定:若采用动力助力或动力操纵控制系统,须随时可用一套备用系统,使航空器在动力部分的任何单一故障或所有发动机失效时仍能持续安全飞行与着陆。(b) 款界定备用系统的形式与动力部分的边界——备用系统可以是重复的动力部分,也可以是手动机械系统;动力部分包括动力源(如液压泵),以及阀门、管路与作动器等项。(c) 款把机械环节纳入:机械零件(如活塞杆与连杆)的失效、以及动力缸的卡阻,须予考虑,除非极不可能。
与这两条配套的还有一条通用要求。§27.671 规定:(a) 每个操纵器件与操纵系统须以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轻便、平顺与准确方式操作;(b) 每个飞行操纵系统的每个元件须经设计、或以独特且永久的方式标识,以尽量减少可能导致系统故障的错误装配概率。这一条对电传类系统同样有实际约束力——它把「装配错误」明确列为需要在设计或标识层面处理的失效来源,而这在机-电接口较多的系统中尤其相关。
把三条并读可见,条文对操纵系统的规范是按功能与后果分层的:先看该系统是否为符合性所必需(§27.672 前提),再看失效时人能否可靠感知并及时反制((a)(b) 两款),再看单点失效后航空器是否仍可安全飞行((c) 款),最后回到能量路径是否具备可用替代(§27.695)。条文没有以「机械操纵/电传操纵」作为分类轴,因此本页不给二者设定条文层面的对应关系。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14 CFR §27.671、§27.672、§27.695 的条文内容。本次核验确认 fly-by-wire 与 fly by wire 在 Part 23 与 Part 27 全文中均零命中,「电传操纵」这一名称在条文中亦未出现;条文亦未出现以信号传输介质区分操纵系统的分类。本页不涉及任何具体机型的操纵系统架构(如多余度计算机、舵面作动方式),也不涉及中国的相应规定。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Fly-by-Wire;条文用语为 power-operated system 与 automatic system
- 法规位置:14 CFR §27.671(一般规定)、§27.672(增稳、自动与动力操纵系统)、§27.695(动力助力与动力操纵控制系统)
- 适用前提:增稳或其他自动或动力操纵系统的功能若是表明符合飞行特性要求所必需的,则须符合 §27.671 及 §27.672 各项(§27.672)
- 告警:可能造成不安全状态的失效须设告警,预期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可清晰分辨;告警系统不得触发操纵系统(§27.672(a))
- 人工超控:设计须允许以正常方式移动操纵器件超控失效并切断失效系统,不要求特殊技能或力量(§27.672(b))
- 单一故障后三项目标:任意速度高度下安全操纵;满足写入手册的实际运行飞行包线内的可操纵性与机动性;配平与稳定性不降低至妨碍持续安全飞行与着陆(§27.672(c))
- 备用系统:动力助力或动力操纵控制系统须随时可用备用系统,覆盖动力部分任何单一故障与所有发动机失效(§27.695(a))
- 备用形式:重复的动力部分,或手动机械系统;动力部分含动力源(如液压泵)、阀门、管路与作动器(§27.695(b))
- 机械环节:机械零件失效与动力缸卡阻须予考虑,除非极不可能(§27.695(c))
- 通用要求:操纵器件与系统须轻便、平顺、准确操作;飞行操纵系统元件须防错误装配(§27.671(a)(b))
- 术语说明:fly-by-wire 与 fly by wire 在 Part 23 与 Part 27 全文零命中;条文未按信号传输方式分类
- 数据来源:eCFR · 14 CFR Part 27 —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Normal Category Rotorcraft
取证时间线
- §27.672 出处与修订:Amdt. 27-21,49 FR 44433,1984 年 11 月 6 日;并见 49 FR 47594,1984 年 12 月 6 日
- §27.671、§27.695 出处:该两条所附修订出处行未完整出现在本次提取片段中,本页因此不列其修订沿革
- 编纂机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 eCFR 电子版联邦法规
- 本站依据文本:eCFR 现行(current)版本 §27.671、§27.672、§27.695 全文;页面显示第14编有效版本截至 2026-09-17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 Part 27 全文(1,103,219 字节)并确认 HTTP 200)
- 术语检索复核:对 Part 23 与 Part 27 全文以 fly-by-wire、fly by wire 扫描,两部均零命中;power-operated 命中 §27.395、§27.672、§27.695,single failure 命中 §27.672(c) 与 §27.695(a)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法规里有「电传操纵」这个词吗?
没有。本次核验确认 fly-by-wire 与 fly by wire 在 Part 23 与 Part 27 全文中均零命中,条文亦未出现「电传操纵」名称。与之相关的是「动力操纵系统」「自动系统」这类按功能界定的表述。
那法规是怎么管这类系统的?
按功能与后果管。§27.672 的适用前提是「该系统是否为表明符合飞行特性要求所必需」;一旦属于,则须满足告警、人工超控与单一故障后状态三组要求。§27.695 再从能量路径上要求随时可用的备用系统。
为什么强调「不要求特殊技能或力量」?
因为这是 §27.672(b) 的明文条件:设计须允许以正常方式移动操纵器件超控失效并切断失效系统,且不得要求驾驶员具备特殊技能或力量。这一句把「人能否可靠地接管」写成了设计约束,而不是训练要求。
告警为什么不得触发操纵系统?
§27.672(a) 在要求告警的同时明确:告警系统不得激活操纵系统。这一限制防止告警本身成为操纵回路的输入,避免在失效场景中引入新的耦合。
信息来源:eCFR(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电子版联邦法规,内容权威但非官方出版版),数据截至 2026-09-17;核验状态:verified(§27.672 适用前提与 (a) 告警含不得触发操纵系统、(b) 超控不要求特殊技能或力量、(c) 单点故障三项;§27.695 (a)(b)(c) 三款;§27.671 两款均据本次下载的 Part 27 全文逐字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