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14 CFR 中没有「目视助航设施」这一名称,条文改用标志、标志牌与灯光三类分别立规。§139.311 以三款分别给出最低构成清单,§139.323 规定风向指示器,§139.331 规定障碍物的清除、标识或灯光,§139.341 规定施工与不可用区域的标识与灯光。这些要求以持证机场为对象。
内容详情
§139.311 的标题即「标志、标志牌与灯光」,三款各自成清单。
(a) 标志:持证人须为机场上的航空承运人运行提供并维护经局方授权的标志系统,至少包括五项——满足各跑道起飞与着陆最低标准规格的跑道标志、滑行道中线、视情况设置的滑行道边线标志、等待位置标志、以及仪表着陆系统(ILS)临界区标志。
(b) 标志牌:须提供并维护经授权的标志牌系统,至少包括三项——标识活动区内滑行路线的标志牌、等待位置标志牌、ILS 临界区标志牌。除局方另行批准外,(b)(1) 所列标志牌在各I 类、II 类与 IV 类机场须内部照明;除局方另行批准外,(b)(1)(ii) 与 (b)(1)(iii) 所列的等待位置标志牌与 ILS 临界区标志牌在各 III 类机场须内部照明。
(c) 灯光:触发条件是机场夜间开放、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最低标准运行,或在阿拉斯加于醒目未点亮物体自 3 法定英里处不可见或太阳位于地平线以下超过 6 度的时段运行。此时须提供并维护经局方授权的灯光系统,至少包括五项——满足各跑道起飞与着陆最低标准规格的跑道灯光;下列滑行道灯光系统之一(中线灯、中线反光器、边灯、边反光器);一座机场灯塔;满足规格的进近灯光(除非由持证人以外的主体提供或维护);以及在其权限范围内、经美国联邦航空局认定为障碍物的每个物体上的障碍物标识与灯光。
§139.311 另设 (d) 款,要求持证人妥善维护上述各项标志、标志牌与灯光。
与目视助航直接相关的还有三条。§139.323 规定:机场须设置风向锥,以目视方式向驾驶员提供地面风向信息;对可供航空承运人使用的每条跑道,须在跑道端或至少在一处五边进近中及起飞前可见的位置设置补充风向锥;若机场在夜间开放供航空承运人运行,风向指示器含补充指示器须点亮。对无管制塔台运行的机场,须在每条右航线跑道的风向锥周围设置扇形圆、着陆带指示器与航线指示器。§139.331 规定:持证人须确保其权限范围内被美国联邦航空局认定为障碍物的每个物体被移除、标识或点亮,除非经航空研究认定不必要。§139.341 则规定施工区与不可用区域的标识与灯光,以及在适当时以局方授权方式实施。
把上述条款合起来可见其结构:清单式的最低构成由 §139.311 给出并按机场类别区分是否须内部照明;方向与航线信息由 §139.323 以风向锥与扇形圆承担;空中障碍由 §139.331 承担;临时性的施工与不可用区域由 §139.341 承担。条文未使用「visual aids」这一统称,也未按设施功能合并成单一清单。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14 CFR Part 139 的 §139.5、§139.311、§139.323、§139.331、§139.341 条文。本次核验确认:Part 139 全文中「visual aids」未作为术语出现,条文以 marking、signs、lighting 与 traffic and wind direction indicators 分别表述。此外本页所述要求的适用对象为机场运行证书持证人,§139.1 已就本部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本页不涉及未持证机场,也不涉及中国的相应规定,不涉及任何具体灯具型号或光学参数。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Visual Aids;条文用语为 marking、signs、lighting、traffic and wind direction indicators
- 法规位置:14 CFR §139.311(标志、标志牌与灯光)、§139.323(交通与风向指示器)、§139.331(障碍物)、§139.341(施工与不可用区域的标识与灯光)、§139.5(定义)
- 标志最低清单:跑道标志、滑行道中线、滑行道边线标志、等待位置标志、ILS 临界区标志(§139.311(a))
- 标志牌最低清单:滑行路线标志牌、等待位置标志牌、ILS 临界区标志牌(§139.311(b)(1))
- 标志牌照明:I、II、IV 类机场须对全部三项内部照明;III 类机场须对等待位置与 ILS 临界区标志牌内部照明,均以局方另行批准为例外(§139.311(b)(2)(3))
- 灯光触发条件:夜间开放、低于 VFR 最低标准,或在阿拉斯加于特定能见度与太阳高度时段(§139.311(c))
- 灯光最低清单:跑道灯光、滑行道灯光系统之一(中线灯/中线反光器/边灯/边反光器)、机场灯塔、进近灯光、障碍物标识与灯光(§139.311(c))
- 风向指示:风向锥提供地面风向;每条航空承运人可用跑道设补充风向锥;夜间开放须点亮(§139.323(a))
- 无塔台机场:右航线跑道须设扇形圆、着陆带指示器与航线指示器(§139.323(b))
- 障碍物:权限范围内经认定为障碍物的物体须移除、标识或点亮,经航空研究认定不必要者除外(§139.331)
- 术语说明:Part 139 全文未以 visual aids 作为术语立规;条文按标志、标志牌、灯光与指示器分列
- 数据来源:eCFR · 14 CFR Part 139 — Certification of Airports
相关术语
取证时间线
- §139.311、§139.323、§139.331、§139.341 出处:该四条所附修订出处行未完整出现在本次提取片段中,本页因此不列其修订沿革
- §139.5 定义条:本批取证中确认该条含 accountable executive、air carrier aircraft、air carrier operation、airport、airport operating certificate、airport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average daily departures、certificate holder、Class I airport 等条目,其修订出处行未完整出现在提取片段中,本页不列修订沿革
- 编纂机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 eCFR 电子版联邦法规
- 本站依据文本:eCFR 现行(current)版本 §139.311、§139.323、§139.331、§139.341 及 §139.5 相关条目;页面显示第14编有效版本截至 2026-09-17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 Part 139 全文(324,489 字节)并确认 HTTP 200)
- 术语检索复核:对 Part 139 全文以 visual aid、marking、lighting、sign、segmented circle、wind 扫描:visual aid 零命中,marking 与 lighting 命中 23 处,其中设施清单集中于 §139.311、§139.323、§139.331、§139.341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为什么说「目视助航设施」不是法定名称?
因为本次核验确认 Part 139 全文中 visual aids 未作为术语出现。条文用的是 marking、signs、lighting 与 traffic and wind direction indicators,并分别设条:标志与标志牌与灯光合于 §139.311,风向与交通指示合于 §139.323。
灯光什么时候必须提供?
按 §139.311(c),触发条件有三类:机场夜间开放;运行条件低于目视飞行规则最低标准;或在阿拉斯加,醒目未点亮物体自 3 法定英里处不可见、或太阳位于地平线以下超过 6 度。触发后须提供并维护该款所列的最低灯光构成。
标志牌一定要内部照明吗?
分机场类别。§139.311(b)(2) 要求 I、II、IV 类机场对 (b)(1) 所列标志牌内部照明;(b)(3) 要求 III 类机场对等待位置标志牌与 ILS 临界区标志牌内部照明。两款均以「除局方另行批准外」为前提。
风向信息由什么设施承担?
由 §139.323(a) 的风向锥承担,并须为每条可供航空承运人使用的跑道设置补充风向锥,安装位置须在跑道端或至少一处五边进近中及起飞前可见;机场夜间开放时须点亮。无管制塔台运行时,右航线跑道须另设扇形圆、着陆带指示器与航线指示器。
信息来源:eCFR(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电子版联邦法规,内容权威但非官方出版版),数据截至 2026-09-17;核验状态:verified(§139.311 (a) 五项标志、(b) 三项标志牌与两类机场的照明要求、(c) 三类触发条件与五项灯光、(d) 维护;§139.323 风向锥与补充风向锥及无塔台三项指示器;§139.331 障碍物处理三选项;§139.341 施工与不可用区域标识均据本次下载的 Part 139 全文逐字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