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符合性方法是申请人向局方表明其民用航空产品对适用适航要求符合的具体验证途径与方法;《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第 21.20 条要求申请人表明对所有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并且向局方提供表明符合性的方法。
内容详情
举证义务的条文基础是第 21.20 条。按该条,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证明对适用规章的符合性:表明对所有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并且向局方提供表明符合性的方法;提供一份声明,证明申请人已经符合适用要求。这一条把「证明到什么程度」与「用什么方式证明」同时压给了申请人。
CCAR-21 部对两类符合性作了区分性定义。第 21.2B 条规定: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前者针对「设计对不对」,后者针对「做出来跟批的设计一样不一样」,二者的验证手段与责任主体不同。
验证手段在规章中以检查和试验的形式落地。按第 21.33 条,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为确定对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有关要求的符合性所必需的检查及飞行试验和地面试验;同时申请人应当自行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定:符合有关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型号设计的技术规范;零部件符合型号设计的图纸;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型号设计的规定。
飞行试验有前置条件。按第 21.35 条,申请人进行各项飞行试验前,应当向局方表明:符合适航规章中有关的结构要求;完成了必要的地面检查和试验;航空器符合型号设计;申请人进行了必要的飞行试验并提交了试验报告。该条还规定,遇有试飞员不能或者不愿进行任何一项规定的飞行试验,或者发现存在可能使以后的试验数据失去意义、使继续试验带有不必要的危险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中断飞行试验,直到证明已采取了纠正措施。
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性证据最终由局方确认。按第 21.21 条,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并且对于航空器而言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没有不安全特征或者特性,申请人方可取得型号合格证。可见符合性方法不仅是技术文件问题,还直接决定局方据以作出批准的判断依据。
对低空经济的意义在于:eVTOL 与中大型无人机的审定基础常含专用条件,而专用条件对应的符合性方法往往没有成熟先例可循,需要申请人与局方就验证途径达成一致。符合性方法的确定节奏,实际上是取证周期的主要变量之一。
关键信息(可溯源)
- 缩写:MOC(Means of Compliance,业内通用英文缩写)
- 定义:申请人向局方表明其产品对适用适航要求符合的具体验证途径与方法。
- 主要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第 21.20 条
- 举证要求:表明对所有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并向局方提供表明符合性的方法;另提交符合性声明
- 概念区分:符合性针对设计是否符合适航规章与要求;制造符合性针对制造、试验、安装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第 21.2B 条)
- 验证手段:检查和试验,含地面试验与飞行试验,并可含局方目击试验(第 21.33 条)
- 飞行试验前置:符合结构要求、完成地面检查试验、航空器符合型号设计、已进行必要飞行试验并提交报告(第 21.35 条)
- 等效安全:未符合适用要求的部分可经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予以接受(第 21.21 条)
- 数据来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全文(交通运输部规章库);交通运输部规章库·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相关术语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型号合格审定、型号合格证、eVTOL、专用条件、低空经济、无人机、适航
取证时间线
- 现行版本施行:按第 21.702 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4 月 15 日施行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83 号)同时废止
- 本站依据文本:交通运输部规章库 2024 年 3 月发布的现行文本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符合性与制造符合性有什么区别?
按第 21.2B 条,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前者回答设计本身是否达标,后者回答实物是否与获批设计一致。
局方如何确认申请人给出的符合性?
按第 21.21 条,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或者未符合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并确认对于航空器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没有不安全特征或者特性。
有一部分要求确实做不到怎么办?
可以走等效安全的路径。第 21.21 条明确,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只要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仍可能获得型号合格证;此外第 21.3 条另设豁免程序,受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中有关条款约束的人可以因技术原因向民航局申请暂时或者永久豁免某些条款。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库(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举证要求、符合性定义区分、检查试验与飞行试验前置条件均据 CCAR-21 部现行文本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