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技术标准规定(CTSO)是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符合该标准的零部件由局方以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形式给予设计和生产批准。(缩写依《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 21.351 条表述)
内容详情
定义集中在第 21.351 条。该条写明:技术标准规定(CTSO)是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局方颁发给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简称 CTSO 件)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 CTSOA 标记对 CTSO 件进行标识。
这里有一条容易忽略的限制:按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零部件,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装到航空器上使用。装机批准的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该条同时说明,设计批准认可证是局方按照第 21.371 条的程序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的设计批准。
申请资格与设计保证系统挂钩。按第 21.352 条,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人具备申请资格。按第 21.353 条,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申请,并同时提交:一份符合性声明,申明申请人已经符合本章的要求,并且 CTSO 件符合其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复印件;对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
颁发条件见第 21.361 条:局方确定申请人已表明 CTSO 件符合相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要求,并且确定申请人具有局方可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即可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包括所有准许申请人对技术标准规定的偏离,批准其按照第 21.358 条规定的质量手册生产该 CTSO 件。项目单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批准标记的 CTSO 编号和批准的偏离。
有效期与转让性见第 21.363 条: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长期有效,其项目单有效期为二年;如果修订或者废止技术标准规定,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者设计批准认可证持有人可以继续按照原技术标准规定生产 CTSO 件,无需获得新的批准,但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要求;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得转让。适航批准见第 21.364 条:除局方要求检查 CTSO 件或者其部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外,持有人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 CTSO 件的适航批准标签。
偏离批准是这套制度的特色条款。按第 21.368 条,申请偏离技术标准规定中任何性能标准的 CTSO 件制造人,应当表明申请偏离的部分已经由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或者设计特征加以弥补;该制造人应当将偏离的申请和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给局方,如果该零部件是在其他国家管辖下生产的,则上述申请和资料应当通过该国的民航当局提交给局方。
设计更改见第 21.369 条:CTSO 件制造人依据按本规章颁发的批准书可以对 CTSO 件进行设计小改,无需得到局方的进一步批准,此时被更改的 CTSO 件保留原来的型别号;设计大改是指更改程度使局方确认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全面验证以确定该设计更改后的 CTSO 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更改,进行大改前制造人应当确定该 CTSO 件的新型号或者型别代号,并重新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标记要求见第 21.423 条:CTSO 件的标牌或者标记应当包括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CTSO 件的名称、型号、件号或者型别代号,CTSO 件的序列号或者制造日期,以及对应的 CTSO 标准的编号。审批分工上,按第 21.2D 条,辅助动力装置、航电类机载设备和航空油料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由民航局负责审批;其余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实施审批。
关键信息(可溯源)
- 缩写:CTSO(技术标准规定)、CTSO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依 CCAR-21 第 21.351 条表述
- 定义: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
- 主要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第十一章,第 21.351 条至第 21.371 条
- 批准属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是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
- 标识限制:除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 CTSOA 标记对 CTSO 件进行标识
- 装机前提:按批准书制造的零部件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装使用;装机批准形式可为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 有效期:长期有效,其项目单有效期为二年;不得转让(第 21.363 条)
- 标准废止后:可继续按原技术标准规定生产 CTSO 件,无需获得新批准(第 21.363 条)
- 偏离:须表明偏离部分已由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或者设计特征加以弥补(第 21.368 条)
- 标记内容:含对应的 CTSO 标准的编号(第 21.423 条)
- 数据来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全文(交通运输部规章库);交通运输部规章库·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相关术语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补充型号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型号合格证、适航
取证时间线
- 现行版本施行:按第 21.702 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4 月 15 日施行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83 号)同时废止
- 本站依据文本:交通运输部规章库 2024 年 3 月发布的现行文本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拿到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就能直接装机吗?
不能直接装机。第 21.351 条明确,按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零部件,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装到航空器上使用;装机批准的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技术标准规定被修订或者废止了,已发的证还有效吗?
有效。按第 21.363 条,如果修订或者废止技术标准规定,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者设计批准认可证持有人可以继续按照原技术标准规定生产 CTSO 件,无需获得新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者设计批准认可证,但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要求。
技术标准规定没有覆盖某项性能指标怎么办?
走偏离批准。按第 21.368 条,制造人应当表明申请偏离的部分已经由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或者设计特征加以弥补,并将偏离申请和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给局方;若该零部件在其他国家管辖下生产,则通过该国民航当局提交。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库(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定义、装机前提、申请资料、颁发条件、有效期与标准废止后的衔接、偏离与标记要求均据 CCAR-21 部现行文本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