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型号合格证

适航
缩略语 STC

一句话结论: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是《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设立的设计批准证件,用于批准对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实施的「大改」;非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实施同类大改时,同样应当申请该证。

内容详情

CCAR-21 部第 21.2A 条列举了该部管理的十四类证件,包括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生产许可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特许飞行证与适航批准标签。补充型号合格证位列型号合格证之后,属于型号设计更改环节的设计批准。

该部第四章(第 21.111 条至第 21.119 条)专门规范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按第 21.112 条,判断走哪条路径的关键是:该设计更改是否已达到按第 21.19 条应当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程度。

  •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实施上述大改:可以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按第三章的规定申请对原证件的更改。
  • 非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实施上述大改:应当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进行小改时,可以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
  • 国外证件持有人:民用航空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且持有国外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可以申请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 21.114 条规定了颁发条件与证件形态:申请人应当符合第 21.113 条的适用要求,并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是补充型号合格证的一部分,内容包括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原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更改描述、使用限制以及局方审查确认已符合的适航与环境保护要求。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补充型号合格证长期有效。

证件持有人的责任与权利分列于第 21.117 条、第 21.118 条与第 21.119 条,涵盖持续保持设计保证系统、向用户提供持续适航文件,以及在允许他人使用其证件实施改装时提供局方可接受的书面许可协议。

对低空经济的意义在于: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轻型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若后续更换动力系统、加装任务设备或者改变构型,通常沿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路径申请批准,而不必重新走完整的型号合格审定。这一路径直接决定了改装类项目的取证工作量与周期。

关键信息(可溯源)

  • 缩写:STC
  • 英文全称:Supplemental Type Certificate
  • 定义:批准对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实施大改的设计批准证件。
  • 设立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第四章,第 21.111 条至第 21.119 条
  • 并列证件:改装设计批准书(针对小改);补充型号认可证(针对国外已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
  • 前置条件:申请人应当具有符合 CCAR-21 部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
  • 配套文件: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是证件的一部分
  • 有效期: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长期有效
  • 数据来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全文(交通运输部规章库);交通运输部规章库·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相关术语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型号合格审定、出口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

取证时间线

  • 法规沿革:CCAR-21 部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并根据 2024 年 2 月 18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补充型号合格证与型号合格证有什么区别?

型号合格证针对全新的型号设计,属于「从无到有」的设计批准;补充型号合格证针对已有型号合格证基础上的重大设计更改,属于在既有权证上做增量。二者同属设计批准,但审查对象与范围不同。

设计更改是「大改」还是「小改」,由谁判断?

按第 21.19 条,判断标准是该更改是否为实质性更改,以致需要对该民用航空产品与适用规章的符合性进行实质的全面审查。已建立局方可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的设计机构,可按第 21.487 条确认设计更改属于大改还是小改的分类。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库(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证件类别、章节范围、条文编号与颁发条件均据 CCAR-21 部全文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