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低空层的飞行条件不是由一条条款单独规定的,而是由四个维度交叉决定:高度带、空域类别、航空器类别与昼夜。按 14 CFR §91.155(a) 的表格,Class G 空域在「1,200 英尺以下」与「1,200 英尺以上但低于 10,000 英尺 MSL」两个高度带上适用的能见度与离云距离并不相同;而同一高度带内,直升机的日间能见度门槛为 1/2 法定英里,其他航空器为 1 法定英里。
内容详情
先看同一个高度带内的差异。§91.155(a) 表格中,Class G 空域「地面以上 1,200 英尺或以下(不论 MSL 高度)」一栏分列:其他航空器日间 1 法定英里、离云「clear of clouds」,夜间 3 法定英里、云下 500 英尺/云上 1,000 英尺/水平 2,000 英尺;直升机日间 1/2 法定英里、clear of clouds,夜间 1 法定英里、clear of clouds。可见在同样的高度与空域类别下,航空器类别与昼夜各改变一次门槛。把这一点放到低空运营场景中意义直接:低空层正是直升机与旋翼类航空器活动最密集的高度范围。
再看高度带的分界值。§91.155(a) 表格在 Class G 下以 1,200 英尺(地面以上)为第一道分界、「地面以上 1,200 英尺以上但低于 10,000 英尺 MSL」为第二带,并以 10,000 英尺 MSL 为第三道分界(该带为 5 法定英里、云下 1,000 英尺/云上 1,000 英尺/水平 1 法定英里)。Class E 同样以 10,000 英尺 MSL 分档:低于该高度为 3 法定英里与 500/1,000/2,000 英尺,达到或高于该高度为 5 法定英里与 1,000/1,000/1 英里。Class B 为 3 法定英里、clear of clouds;Class C 与 Class D 均为 3 法定英里与 500/1,000/2,000 英尺;Class A 一栏标为「Not Applicable」。因此「低空」在气象最低条件的意义上,指的主要是 Class G 与 Class E 的低段。
§91.155(b) 另设 lowering 例外,且仅适用于 Class G 空域 1,200 英尺以下:直升机在拟降落跑道或直升机场 1/2 英里范围内的机场交通起落航线中,能见度不低于 1/2 法定英里时可 clear of clouds 运行;飞机、动力降落伞或重量转移操纵航空器在夜间能见度低于 3 法定英里但不低于 1 法定英里、且在跑道 1/2 英里范围内的起落航线中时,也可 clear of clouds 运行。§91.155(c) 进一步规定:除 §91.157 另有规定外,当机场地面空域的云底高低于 1,000 英尺时,任何人不得在 VFR 下于该空域范围内云下运行;(d) 款规定在 Class B、C、D 或为机场划设的 Class E 地面空域范围内起飞、着陆或进入起落航线,须地面能见度至少 3 法定英里,若无地面能见度报告则着陆、起飞或起落航线中的飞行能见度至少 3 法定英里。
高度下限侧则由 §91.119 规定最低安全高度:「任何地方」须为动力装置失效时可在不致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不当危险的情况下实施应急着陆的高度;「稠密地区上空」为高于航空器水平半径 2,000 英尺范围内最高障碍物 1,000 英尺;「非稠密地区上空」为高于地表面 500 英尺,但开阔水面或人口稀疏地区除外,在后两种情形下航空器与任何人、船、车辆或结构的距离不得近于 500 英尺。§91.119(d) 给出旋翼类例外:在不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前提下,直升机可在低于 (b)、(c) 两款最低高度的条件下运行,条件是遵守 FAA 为直升机专门规定的航线或高度;动力降落伞或重量转移操纵航空器可在低于 (c) 款最低高度的条件下运行。这两项例外所列的航空器类别值得留意。
无人机侧的高度上限由 §107.51 规定:小型无人机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 400 英尺,除非其在结构物 400 英尺半径范围内飞行,且不高于该结构物最高点以上 400 英尺;地速不得超过 87 节(100 英里/小时);自控制站位置观察的最低飞行能见度不得低于 3 法定英里;与云的距隔不得低于云下 500 英尺、水平 2,000 英尺。§107.51 对「飞行能见度」还给出操作性定义:自控制站至醒目无灯物体(昼间)或醒目有灯物体(夜间)可被看见并识别的平均斜距。
把上述条款合起来,低空层的分类逻辑可以表述为四维交叉。第一维是高度带,分界值包括 400 英尺(小型无人机上限)、500 英尺(非稠密地区最低安全高度)、1,000 英尺(稠密地区最低安全高度与云底高门槛)、1,200 英尺(Class G 分界)、2,000 英尺(稠密地区水平半径)与 10,000 英尺 MSL(能见度分档)。第二维是空域类别。第三维是航空器类别,直升机与动力降落伞、重量转移操纵航空器各自适用专门规则。第四维是昼夜。四者缺一,判断即不完整。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14 CFR §91.119、§91.155、§91.157、§107.51 的条文内容。本页所依据的是美国联邦法规的划分口径,不表述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低空空域分类标准;条文中亦未使用「低空空域分类」这一术语名称,本页所述为条文对低空层飞行条件的实际划分方式。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Low-altitude Airspace Classification
- 法规位置:14 CFR §91.155(基本 VFR 气象最低条件)、§91.157(特殊 VFR 气象最低条件)、§91.119(最低安全高度)、§107.51(小型无人机运行限制)
- 第一道高度分界:地面以上 1,200 英尺(Class G 空域在 1,200 英尺或以下不论 MSL 高度视为一带)(§91.155(a))
- 第二道高度分界:10,000 英尺 MSL(Class E 与 Class G 自该高度起适用 5 法定英里能见度)(§91.155(a))
- Class G 门槛(1,200 英尺或以下):其他航空器日间 1 法定英里 clear of clouds、夜间 3 法定英里与 500/1,000/2,000 英尺;直升机日间 1/2 法定英里 clear of clouds、夜间 1 法定英里 clear of clouds(§91.155(a))
- Class G 门槛(1,200 英尺以上低于 10,000 英尺 MSL):日间 1 法定英里与 500/1,000/2,000 英尺;夜间 3 法定英里与 500/1,000/2,000 英尺(§91.155(a))
- Class G 例外:直升机在拟降落跑道或直升机场 1/2 英里内、能见度不低于 1/2 法定英里时可 clear of clouds;飞机等在夜间 1 英里以上能见度、跑道 1/2 英里内起落航线可 clear of clouds(§91.155(b))
- 云底高门槛:机场地面空域云底高低于 1,000 英尺时不得在该空域 VFR 云下运行;Class B/C/D/E 地面空域起飞着陆或进入起落航线须至少 3 法定英里(§91.155(c)(d))
- 最低安全高度:稠密地区 1,000 英尺(水平半径 2,000 英尺内最高障碍物以上);非稠密地区 500 英尺;直升机及动力降落伞、重量转移操纵航空器另有降低条款(§91.119)
- 小型无人机上限:400 英尺 AGL(结构物 400 英尺半径内可至结构物最高点以上 400 英尺);地速不超过 87 节;能见度不低于 3 法定英里;离云 500 英尺以下、2,000 英尺水平(§107.51)
- 术语说明:本次核验的条文未使用「低空空域分类」名称;本页所述为条文对低空层飞行条件的划分方式
- 数据来源:eCFR · 14 CFR Part 91 — General Operating and Flight Rules | eCFR · 14 CFR Part 107 —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相关术语
取证时间线
- §91.119 出处与修订:Docket 18334,54 FR 34294,1989 年 8 月 18 日;经 Amdt. 91-311,75 FR 5223,2010 年 2 月 1 日修订
- §91.155 出处与修订:Docket 24458,56 FR 65660,1991 年 12 月 17 日;经 Amdt. 91-235(58 FR 51968,1993-10-05)、Amdt. 91-282(69 FR 44880,2004-07-27)、Amdt. 91-330(79 FR 9972,2014-02-21)、Amdt. 91-330A(79 FR 41125,2014-07-15)修订
- §91.157 出处与修订:Amdt. 91-235,58 FR 51968,1993 年 10 月 5 日;经 Amdt. 91-247(60 FR 66874,1995-12-27)、Amdt. 91-262(65 FR 16116,2000-03-24)、Amdt. 91-366(87 FR 75846,2022-12-09)修订
- §107.51 出处:该条所附修订出处行未出现在本次提取片段中,本页因此不列其修订沿革
- 编纂机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 eCFR 电子版联邦法规
- 本站依据文本:eCFR 现行(current)版本 §91.119、§91.155、§91.157、§107.51 全文;页面显示第14编有效版本截至 2026-09-17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 Part 91 与 Part 107 全文并确认 HTTP 200)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低空层有单独的空域类别吗?
没有。低空层的条件是由既有空域类别的规则按高度分带叠加形成的:§91.155(a) 在 Class G 下按 1,200 英尺与 10,000 英尺 MSL 分带,在 Class E 下按 10,000 英尺 MSL 分档。也就是说,判断低空飞行条件必须先确定空域类别,再确定高度带。
同样高度、同样空域,门槛会不同吗?
会。§91.155(a) 在 Class G「1,200 英尺或以下」一栏内,直升机日间为 1/2 法定英里且 clear of clouds,其他航空器日间为 1 法定英里且 clear of clouds;夜间同一栏的直升机为 1 法定英里,其他航空器为 3 法定英里并附离云距离。航空器类别与昼夜各改变一次门槛。
直升机可以低于最低安全高度运行吗?
有条文规定可依。§91.119(d)(1) 规定,在不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前提下,直升机可在低于 (b)、(c) 两款最低高度的条件下运行,条件之一是遵守 FAA 为直升机专门规定的航线或高度。(d)(2) 则允许动力降落伞或重量转移操纵航空器低于 (c) 款最低高度运行。
小型无人机的 400 英尺有例外吗?
有,但受限。§107.51(b) 规定高度不得高于地面 400 英尺,除非该小型无人机在结构物 400 英尺半径范围内飞行,且不高于该结构物最高点以上 400 英尺。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因此该例外只适用于紧邻结构物的范围。
信息来源:eCFR(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电子版联邦法规,内容权威但非官方出版版),数据截至 2026-09-17;核验状态:verified(1,200 英尺与 10,000 英尺分界、Class G 各栏能见度与离云数值、直升机与其他航空器的差异、云底高 1,000 英尺门槛、最低安全高度的 500/1,000/2,000 英尺数值、小型无人机 400 英尺上限与结构物例外及 87 节、3 法定英里限制均据本次下载的 Part 91 与 Part 107 全文逐字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