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系统服务提供商

空域
缩略语 USS

一句话结论:USS(UAS Service Supplier,无人机系统服务提供商)是美国 UTM 体系中的角色名称;欧盟法规中与之对应的制度角色是 U-space 服务提供商:按 (EU) 2021/664 第 7 条第 1 项,U-space 服务须由以法人身份取得认证的服务提供商提供;证书条件列于第 15 条,共十一项。

内容详情

先看角色定位。第 7 条第 1 项把主体资格写死:U-space 服务须由依法人身份、按第五章取得认证的 U-space 服务提供商提供。第 2 项确定责任范围:服务提供商负责在该空域运行的各个阶段向运营人提供第 3 条第 2 项与第 3 项规定的服务。第 3 项要求其与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建立安排,按附件 V 保证活动协调与相关运行数据、信息交换。第 4 项要求对空中交通数据的处理不歧视、不限制、不干预——不论发送方、接收方、内容、应用或服务、终端设备。第 5 项列出五项互通义务:彼此交换与服务安全提供相关的信息;遵守共同的、安全、可互操作的开放通信协议并使用依附件 II 提供的最新信息;按附件 III 的数据质量、时延与保护要求交换信息;确保所交换信息的获取与必要保护。第 6 项则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两件事:取得第 14 条证书后开始运营,以及(如适用)停止与再次恢复运营。

再看认证。第 14 条第 1 项规定,服务提供商与(被指定时的)单一共用信息服务提供者须持有其主要营业地所在成员国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第 2 项规定主要营业地、设立地或居所在第三国的,应向欧盟航空安全局(the Agency)申请。证书的类型与权利由第 14 条第 3、4、5 项确定:服务提供商证书按附件 VI 颁发,单一共用信息服务提供者证书按附件 VII 颁发,证书确定持有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与特权。

条件条款是第 15 条。第 1 项要求证明十一件事:(a) 能以安全、可靠、高效、持续与可持续的方式提供服务,与预期的 UAS 运行一致并符合成员国按第 3 条第 4 项为该空域确定的性能水平;(b) 使用能保证服务质量、时延与保护的系统与设备;(c) 具有与提供服务的成本与风险相称的适当净资本;(d) 能按 (EU) 2017/373 附件 III 第 A 分部 ATM/ANS.OR.A.065 报告事件;(e) 按该附件 III 第 B 分部实施并保持管理体系;(f) 按该附件 III 第 D 分部 ATM/ANS.OR.D.010 实施并保持安保管理体系;(g) 保存运行信息与数据至少 30 日,若与事故征候调查相关则保存至确认不再需要;(h) 具有稳健的商业计划,表明自开始运营起至少 12 个月内能持续履行服务义务;(i) 已就其任务相关的责任作出与潜在损失相称的安排;(j) 在使用其他服务提供者时已订立协议并界定责任分配;(k) 已制定应急计划,覆盖包括安保事件在内、导致服务显著降级或中断的情形。第 2 项另加两项:服务提供商须有应急管理计划以协助遇险的运营人,并有沟通计划告知相关方。

证书还有存续规则。第 16 条规定:只要持有人持续符合条例要求,证书保持有效;若在证书颁发后6 个月内未开始运营,或连续停运超过 12 个月,证书失效。第 3、4 项允许主管机关或欧盟航空安全局评估其运行与财务绩效,并据此附加条件、修改、暂停、限制或撤销证书。

与中国一侧的差别值得点出。条例是政府统筹建设一体化平台(第二十三条)、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责任区飞行管理(第四条、第六十二条);欧盟一侧则是市场化认证主体提供法定服务,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持续绩效评估与证书处置。两者都在解决「谁向运营人交付空域与交通信息」这一问题,但主体性质与准入方式不同。

核验边界:欧盟一侧所述限于 (EU) 2021/664 第 7 条六款、第 14 条六款、第 15 条两款、第 16 条四款与第 6 条第 2 项。该条例没有使用 USS 这一名称:本次核验对其全文检索 USS 与 UAS Service Supplier 均为零命中,条文用语始终是 U-space service provider 与 single common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故本页按「同一制度角色的两套称谓」陈述。USS 所属的美国 UTM 体系一手文本(FAA/NASA 的 UTM 概念与实施文件)本次核验没有取到——相关站点内容为脚本渲染,取不到实质正文——因此本页不引述美方对 USS 的任何定义或职责清单,也不把欧盟 USSP 与美国 USS 等同。附件 V、VI、VII 的具体内容不在本页展开。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USS(UAS Service Supplier);欧盟条文用语为 U-space service provider(USSP)
  • 主体资格:U-space 服务须由依法人身份取得认证的服务提供商提供(2021/664 第 7 条第 1 项)
  • 责任范围:负责在空域运行的各个阶段向运营人提供强制与附加服务(第 7 条第 2 项)
  • 与空管协调:与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建立安排,按附件 V 交换运行数据与信息(第 7 条第 3 项)
  • 数据中立:处理空中交通数据不歧视、不限制、不干预(第 7 条第 4 项)
  • 互通义务:彼此交换安全相关信息;遵守共同的安全可互操作开放通信协议;按附件 III 的数据质量、时延与保护要求交换;确保信息获取与保护(第 7 条第 5 项)
  • 报告义务:向主管机关报告开始运营、停止与再次恢复运营(第 7 条第 6 项)
  • 证书颁发机关:主要营业地所在成员国主管机关;主要营业地、设立地或居所在第三国的向欧盟航空安全局申请(第 14 条第 1、2 项)
  • 证书依据:服务提供商证书按附件 VI、单一共用信息服务提供者证书按附件 VII;证书确定权利与特权(第 14 条第 3、4、5 项)
  • 十一项证书条件:服务能力与性能符合;系统设备保证质量时延保护;适当净资本;事件报告能力;管理体系;安保管理体系;运行数据保存至少 30 日;不少于 12 个月的商业计划;责任安排;分包协议与责任分配;应急计划(第 15 条第 1 项 (a)—(k))
  • 附加两项:应急管理计划(协助遇险运营人)与沟通计划(第 15 条第 2 项)
  • 证书失效:6 个月内未开始运营,或连续停运超过 12 个月(第 16 条第 2 项)
  • 持续监管:主管机关或欧盟航空安全局评估运行与财务绩效,可附加条件、修改、暂停、限制或撤销(第 16 条第 3、4 项)
  • 运营人自提供:运营人为自己提供 U-space 服务时视为服务提供商(第 6 条第 2 项)
  • 中国侧对照: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飞行管理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责任区负责(第四条、第六十二条)
  • 术语说明:2021/664 全文未出现 USS 名称;美国 UTM 一手文本本次没有取到,故不引述
  • 数据来源:EUR-Lex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64 on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U-space;中国民用航空局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

相关术语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营人、无人机、UAS

取证时间线

  • 欧盟文件信息: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64,2021 年 4 月 22 日通过,刊于 Official Journal L 139/161;自 2023 年 1 月 26 日起适用(第 19 条)
  • 本站依据文本(欧盟侧):EUR-Lex 英文全文,本会话实际下载 HTML 200,098 字符,抽取纯文本 645 行,确认 HTTP 200
  • 本站依据文本(中国侧):CAAC 官网条例全文,本会话实际下载 60,965 字节,抽取纯文本 349 行;引用的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为逐条核对所得
  • 条款取证:第 6 条第 2 项;第 7 条第 1—6 项;第 14 条第 1—5 项;第 15 条第 1 项 (a)—(k) 与第 2 项;第 16 条第 2—4 项
  • 术语检索复核:对 2021/664 全文以 USS、UAS Service Supplier 检索为零命中;对条例全文以「服务提供商」「云系统」检索:前者零命中,后者零命中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USS 是欧盟体系里的角色吗?

不是。本次核验对 (EU) 2021/664 全文检索 USS 与 UAS Service Supplier 均为零命中,条例使用的是 U-space service provider。USS 属美国 UTM 体系的用语,其中文译名与之相近,但本页不把两者等同。

要成为服务提供商需要什么资质?

按第 7 条第 1 项须为法人并取得认证。条件见第 15 条第 1 项十一款,包括与成本风险相称的净资本、管理体系与安保管理体系、事件报告能力、运行数据至少保存 30 日、不少于 12 个月的商业计划、责任安排、分包协议与应急计划;第 2 项另要求应急管理计划与沟通计划。

证书会失效吗?

会。第 16 条第 2 项规定两种失效情形:颁发后 6 个月内未开始运营,或连续停运超过 12 个月。第 3、4 项另规定主管机关或欧盟航空安全局可基于运行与财务绩效评估附加条件、修改、暂停、限制或撤销证书。

和中国的一体化平台是什么关系?

制度形态不同。中国侧是政府统筹建设的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条例第二十三条),飞行管理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责任区负责(第四条、第六十二条);欧盟侧由取得认证的市场主体提供法定服务,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绩效评估与证书处置。本页并列陈述,不作优劣比较。

信息来源:EUR-Lex 公布的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64(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欧盟官方公报英文全文)与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核验状态:verified(2021/664 第 7 条六款、第 14 条五款、第 15 条两款十一项、第 16 条三款、第 6 条第 2 项,与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均据本次下载的全文逐字核验;USS 与「云系统」检索零命中亦经全文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