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U-Space 是欧盟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制度:按 (EU) 2021/664 第 2 条第 (1) 项,U-space 空域指成员国指定的 UAS 地理区域,在该区域内只有借助 U-space 服务才允许实施运行;第 3 条第 2 项列出四项强制服务;该条例自 2023 年 1 月 26 日起适用(第 19 条)。
内容详情
先看定义。第 2 条共六项定义,第 (1) 项是空域:U-space airspace 指成员国指定的 UAS 地理区域,在该区域内 UAS 运行只有在 U-space 服务的支持下才被允许实施;第 (2) 项是服务:U-space 服务指依赖数字服务与功能自动化、用于支撑大量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可靠、高效进入该空域的服务。第 (3) 项定义空域风险评估:对运行、安全与安保风险所作的评价,须考虑《欧洲航空安全计划》与 (EU) 2018/1139 第 6、7 条所述国家安全方案中确定的安全绩效水平,以及交通的类型、复杂程度与密度、位置、高度或真高、空域分类。第 (4)(5)(6) 项分别是共用信息服务、主要营业地、空域动态重构。
再看指定与配套要求。第 3 条第 1 项规定,成员国为确保安全、安保、隐私或环境目的而指定 U-space 空域时,该指定须由空域风险评估支撑。第 2 项规定空域内所有运行至少须使用四项强制服务:网络识别服务(第 8 条)、地理感知服务(第 9 条)、飞行授权服务(第 10 条)、交通信息服务(第 11 条)。第 3 项允许成员国基于风险评估,从气象信息服务(第 12 条)与符合性监视服务(第 13 条)中选取附加服务并设为强制。第 4 项要求成员国依附件 I 的标准确定三项内容:UAS 能力与性能要求、U-space 服务性能要求、适用运行条件与空域限制。第 5 项要求成员国向服务提供商开放 UAS 运营人注册系统数据(含通过 (EU) 2018/1139 第 74 条信息库获取其他成员国数据);第 6 项要求通过航空情报服务公布空域信息;第 7 项则规定跨境 U-space 空域须由相关成员国共同决定三件事:空域指定、跨境服务提供、跨境共用信息服务提供。
四类强制服务各自的内容也写得具体。第 8 条网络识别服务须在飞行全程连续处理远程识别并以聚合方式向授权用户提供,消息内容含运营人注册号、航空器唯一序列号(自制机为加装件序列号)、地理位置与海拔高度及离地高度、航迹与地速、远程操控员位置(不可得时为起飞点)、应急状态、消息生成时刻;授权用户包括公众(依规则属公开信息的范围)、其他服务提供商、相关空管服务单位、被指定的单一共用信息服务提供者、相关主管机关。第 9 条地理感知服务向运营人提供适用运行条件与空域限制、相关 UAS 地理区域、临时空域使用限制,并要求标注更新时间与版本号或有效时间。第 10 条飞行授权服务逐架次发放授权:须检查申请完整正确、在与同一空域内其他已通报授权在时间与空间上无交叉时接受、通知接受或拒绝、并给出允许的偏差阈值;处理时对特种作业运行给予优先(第 8 款),同优先级按先到先服务(第 9 款),并须持续对照新的动态限制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交通信息更新或撤回授权(第 10 款),另须为每份授权发放唯一授权编号(第 11 款)。第 11 条交通信息服务则要求告知周边显著交通的位置、报告时刻、速度、航向或方向与应急状态,并按主管机关确定的频率更新。
谁提供服务、谁被排除在外,条例同样写明。第 7 条第 1 项规定 U-space 服务须由依法人身份取得认证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第 6 条第 2 项允许运营人为自己提供服务,此时视为服务提供商。适用范围方面,鉴于最大起飞质量小于 250 克且为视距内运行的运行风险低,此类运行不受 U-space 空域要求的约束;经授权的俱乐部与协会框架内的模型航空器运行同样可延续既有做法(鉴于条款第 (8) 项)。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EU) 2021/664 的第 2 条、第 3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8—13 条、第 14—16 条、第 19 条及鉴于条款第 (5)—(8) 项。中国现行法规体系中没有 U-Space 这一制度名称:本次核验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全文检索该名称及其英文形式均为零命中,故本页不将中国的空域管理、一体化平台或飞行活动申请制度与之等同。U-Space 与 FAA/NASA 的 UTM 概念分属两套体系,本页只陈述欧盟一侧条文,不涉及两者对照。附件 I—VII 的具体表格与证书格式不在本页展开。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U-space;法规全称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64 on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U-space
- 空域定义:成员国指定的 UAS 地理区域,UAS 运行仅在该区域借助 U-space 服务时才被允许实施(第 2 条第 (1) 项)
- 服务定义:依赖数字服务与功能自动化、支撑大量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可靠高效进入该空域(第 2 条第 (2) 项)
- 风险评估定义:评价运行、安全与安保风险,考虑安全绩效水平、交通类型复杂程度与密度、位置高度或真高、空域分类(第 2 条第 (3) 项)
- 指定条件:指定 U-space 空域须由空域风险评估支撑(第 3 条第 1 项)
- 四项强制服务:网络识别(第 8 条)、地理感知(第 9 条)、飞行授权(第 10 条)、交通信息(第 11 条)(第 3 条第 2 项)
- 可选附加服务:气象信息服务(第 12 条)与符合性监视服务(第 13 条),可依风险评估设为强制(第 3 条第 3 项)
- 成员国须确定:UAS 能力与性能要求、U-space 服务性能要求、适用运行条件与空域限制(第 3 条第 4 项,依附件 I 标准)
- 跨境空域:由相关成员国共同决定空域指定、跨境服务提供与跨境共用信息服务提供(第 3 条第 7 项)
- 逐架次授权:飞行授权服务须保证与其他已通报授权在时间空间上无交叉,发放唯一授权编号,并持续对照动态限制更新或撤回(第 10 条)
- 低风险豁免:最大起飞质量小于 250 克且视距内运行的运行不受 U-space 空域要求约束;授权俱乐部与协会框架内的模型航空器运行同样延续既有做法(鉴于条款第 (8) 项)
- 提供主体:服务由取得认证的法人服务提供商提供;运营人自提供时视为服务提供商(第 7 条第 1 项、第 6 条第 2 项)
- 适用日期:自 2023 年 1 月 26 日起适用(第 19 条第 2 款)
- 术语说明:中国《暂行条例》全文未出现 U-Space;两套体系不作等同
- 数据来源:EUR-Lex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64 on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U-space
相关术语
远程操控员、空域分类、临时空域、远程识别、空域管理、运营人、无人机、UAS
取证时间线
- 文件信息: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64,2021 年 4 月 22 日于布鲁塞尔通过,刊于 Official Journal L 139/161(2021 年 4 月 23 日)
- 法律依据:依 (EU) 2018/1139 第 57 条、第 62 条第 (14)(15) 项制定;鉴于条款指出 (EU) 2019/945 与 (EU) 2019/947 已确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与最低技术要求的首批细则
- 适用日期:自 2023 年 1 月 26 日起适用(第 19 条第 1、2 款:生效为公布后第 20 日)
- 本站依据文本:EUR-Lex 现行英文全文(本会话实际下载 HTML 200,098 字符,抽取纯文本 645 行,确认 HTTP 200)
- 条款取证:第 2 条定义六项、第 3 条七款、第 4 条、第 5 条八款、第 6 条八款、第 7 条六款、第 8—11 条各款、第 12—13 条、第 14—16 条、第 19 条
- 术语检索复核:以 U-Space、U-space airspace、U-Space(中文条例)等关键字分别扫描两份全文:2021/664 命中定义与全部章节引用;条例零命中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U-Space 是一个平台还是一块空域?
两者都在,但顺序是先空域后服务。第 2 条第 (1) 项定义的是空域(成员国指定的 UAS 地理区域),第 (2) 项定义的是服务;第 3 条把二者连接起来:空域一旦指定,其中的运行就必须使用至少四项强制服务。
哪四项服务是必须的?
网络识别、地理感知、飞行授权与交通信息(第 3 条第 2 项,分别对第 8、9、10、11 条)。气象信息服务与符合性监视服务属可选,成员国可依空域风险评估把它们设为强制(第 3 条第 3 项)。
飞行授权是提前审批还是逐架次?
条例的写法是逐架次。第 6 条第 4 项要求运营人在每次飞行前提交授权申请,第 5 项要求在准备起飞时请求激活;第 10 条要求服务提供商检查申请、确认与同一空域内其他已通报授权在时间与空间上无交叉,并发放唯一授权编号。
微型无人机也要接入吗?
鉴于条款第 (8) 项明确:最大起飞质量小于 250 克且视距内运行的运行风险低,不应被要求遵守 U-space 空域要求;经授权俱乐部与协会框架内的模型航空器运行可照旧实施。
信息来源:EUR-Lex 公布的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64(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欧盟官方公报英文全文);核验状态:verified(第 2 条六项定义、第 3 条七款、第 6 条第 2/4/5 项、第 7 条第 1/6 项、第 8—11 条各款、第 19 条适用日期、鉴于条款第 (8) 项,均据本次下载的全文逐字核验;中国《暂行条例》零命中亦经全文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