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条例中没有「无人机云系统」这一名称,对应的是「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该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操控人员应确保其能按规定向该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内容详情
先看平台是谁建的、装什么。第二十三条分两款:第一款确立平台的建设主体与功能定位——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第二款确定数据来源与共享边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该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这一条的写法值得注意:它把平台定位成部门间的信息汇聚点,而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业务系统。
再看机上的报送义务。第二十四条同样分两款: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操控人员应当确保该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两款分别对应「向平台报送」与「对外广播」两种路径,覆盖对象并不相同——前者以微型为界,后者仅限微型、轻型、小型三类。
平台的公开义务见第三十七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申请办理流程、受理单位、联系方式、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这一条把平台从监管工具延伸为办事入口。
与新老衔接有关的是第六十一条:条例施行前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向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的,实施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也就是说,不具备报送能力的存量航空器被以「回归审批」的方式处理。
另有两处与平台直接挂钩的义务条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经改装,其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以及参数发生改变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在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为该义务配了法律责任——未及时更新且拒不改正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第十五项则把「空域保持能力」界定为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高度与水平范围的能力,与平台上的参数更新形成同一套数据口径。
把上述条款并读,条例给出的并非一套由企业运营的「云」,而是一枚由主管部门统筹建设、按职责分工采集、面向社会公开办事、并以识别信息报送为接入条件的一体化平台。行业习称的「无人机云系统」若要对齐条文,最贴近的落点就是第二十三条的平台本体与第二十四条的报送义务。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条文内容。条文中「无人机云系统」与 U-Cloud 均未出现;本次核验以「云系统」为关键字扫描条例全文亦零命中,故本页不复述该名称的定义,只陈述最接近的平台条款。中国民用航空局曾就以「无人机云系统」为名的数据交换与接口要求发布过行业规范性文件,本次核验没有取到其一手全文,故本页不引用其技术指标(如数据更新频率、接口格式)。本页同样不涉及任何企业运营的无人机云平台的产品能力。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U-Cloud;条例用语为「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 法规位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建设主体与定位: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数据采集与共享:空管机构与民航、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采集生产、登记、使用信息,依托平台共享,并保障信息安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报送义务: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确保能按规定向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广播义务: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公开义务:在平台公布审批事项、申请办理流程、受理单位、联系方式、举报受理方式并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
- 存量衔接:施行前生产、不能自动报送识别信息的,须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第六十一条)
- 参数更新义务:改装致空域保持能力等出厂性能参数改变的,所有者应及时在平台更新性能与参数信息(第十四条第二款)
- 未更新的责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相关定义:空域保持能力指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控制高度与水平范围的能力(第六十二条第十五项)
- 施行: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术语说明:条例全文未出现「无人机云系统」名称;「云系统」关键字零命中
- 数据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
相关术语
取证时间线
- 发文信息:文号国令第761号;成文日期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文日期 2023 年 6 月 28 日;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有效性:有效
- 施行日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本站依据文本:条例全文,本页取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两款、第二十四条两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十五项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该页面 60,965 字节并确认 HTTP 200,抽取纯文本后逐条核对)
- 术语检索复核:对条例全文以「云系统」为关键字扫描为零命中;「综合监管」四字命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服务平台」命同组条款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条例里有「无人机云系统」这个词吗?
没有。本次核验对条例全文检索「云系统」为零命中。条文使用的名称是「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出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与第六十一条。
平台是给谁用的?
两侧用途不同。监管侧见第二十三条:由空管机构与民航、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采集生产、登记、使用信息并依托平台共享;服务侧见第三十七条:在平台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受理单位、联系方式与举报受理方式,并及时更新。
所有无人机都要接平台吗?
报送义务以微型为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针对「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要求操控人员确保其能按规定向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第二款则要求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两者是不同路径。
老款机型怎么办?
第六十一条已给出通道:条例施行前生产、不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动向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的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依照条例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也就是说,不具备报送能力并不豁免,而是回到审批路径。
信息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公布的行政法规文本),施行日期 2024-01-01;核验状态:verified(第二十三条两款、第二十四条两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罚款幅度、第六十二条第十五项空域保持能力定义,均据本次下载的条例全文逐字核验;「云系统」检索零命中亦经全文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