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空域数字化」不是任何一部条文的用语,但两地法规各有一组条款在做这件事。中国侧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管制空域范围由机构确定、政府公布、发布航行情报)与第二十三条(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欧盟侧是 (EU) 2021/664 的共用信息服务(common information service)与空域动态重构(dynamic airspace reconfiguration)。
内容详情
先看欧盟一侧如何把「数字化」写进条文。第 2 条第 (2) 项给「U-space 服务」下的定义是:a service relying on digital services and automation of functions,即依赖数字服务与功能自动化的服务,用于支撑大量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可靠、高效地进入 U-space 空域。这一定义把体系的数字属性写在最前端。
承载数据的机制是第 2 条第 (4) 项定义的共用信息服务(common information service):dissemination of static and dynamic data——即静动态数据的分发,目的是使无人驾驶航空器交通管理所需的 U-space 服务得以提供。第 5 条随后把内容逐项列死:成员国应作为每个 U-space 空域的共用信息服务提供 (a) 该空域的水平与垂直界限;(b) 依第 3 条第 4 项确定的要求(航空器能力与性能要求、U-space 服务性能要求、适用运行条件与空域限制);(c) 在该空域提供服务的已认证 U-space 服务提供商清单,含识别与联系信息、所提供服务、证书限制(如有);(d) 相邻 U-space 空域;(e) 与该空域相关的 UAS 地理区域;(f) 有关主管机关确定的静态与动态空域限制。第 5 条第 2 项另要求把 ATS.OR.127 规定的运行数据、以及空域动态重构产生的数据一并纳入;第 3 项则要求服务提供商把其服务的条款条件也放进去。第 5 条第 4 项要求这些信息的提供符合附件 II,并符合附件 III 规定的数据质量、时延与保护要求;第 5 项要求对主管机关、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商与运营人无歧视地开放,且数据质量、时延与保护水平一致。
空域本身也被设计成可实时调整的对象。第 2 条第 (6) 项定义空域动态重构(dynamic airspace reconfiguration)为:通过调整 U-space 空域的地理界限,为容纳有人驾驶交通需求的短期变化而对空域作临时修改。第 4 条进一步规定,成员国若在管制空域内指定 U-space 空域,须确保按 (EU) 2021/665 修订后的 ATS.TR.237 实施动态重构,以保证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隔离。第 7 条第 5 项则要求各服务提供商遵守共同的、安全、可互操作的开放通信协议,并使用依附件 II 提供的最新信息,按附件 III 的数据质量、时延与保护要求交换信息。
再看中国一侧。条例第十九条把管制空域的范围确定与公布写成一条链: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这一条把「谁知道哪块空域是什么属性」明确成了公布与情报发布义务。第二十条另规定临时增加管制空域时,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重大活动提前 24 小时、紧急任务提前 30 分钟),并由民航管理部门等发布航行情报——这正是动态空域信息的中国式对应。
信息底座则是第二十三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该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第三十七条再把平台变成对外界面:应在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申请办理流程、受理单位、联系方式、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把两侧并读可见同一条技术逻辑:空域属性、限制与运行要求从「文本规定」转为「可被系统读取并实时更新的数据」——欧盟侧把它写进共用信息服务与附件 II/III 的数据质量与保护要求,中国侧把它落在公布、航行情报发布与一体化平台的动态监管上。差别在于承载者:欧盟侧由成员国与认证的服务提供商共同提供,中国侧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的平台承载,并由多部门按职责分工供数。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以及 (EU) 2021/664 第 2 条第 (2)(4)(6) 项、第 4 条、第 5 条、第 7 条第 5 项与附件 II、附件 III 的条文内容。两地条文中均未出现「空域数字化」这一名称;本次核验以 digital、data、dynamic 等关键字分别扫描两份全文,未发现独立定义该概念的条款,故本页按「同一技术逻辑下的两组条款」陈述,不把某一具体条款表述为该术语的法定定义。附件 II、附件 III 的具体表格内容不在本页展开。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Digital Airspace;欧盟条文用语为 common information service 与 dynamic airspace reconfiguration
- 欧盟定义(数字属性):U-space 服务指依赖数字服务与功能自动化、用于支撑大量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可靠高效进入 U-space 空域的服务(2021/664 第 2 条第 (2) 项)
- 欧盟定义(数据分发):共用信息服务指静动态数据的分发,用于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交通管理所需的 U-space 服务(第 2 条第 (4) 项)
- 欧盟定义(空域可调):空域动态重构指通过调整地理界限、为容纳有人驾驶交通需求短期变化而对空域作临时修改(第 2 条第 (6) 项)
- 欧盟数据清单:空域水平与垂直界限;依第 3 条第 4 项确定的要求;已认证服务提供商清单(含识别联系方式、服务内容、证书限制);相邻空域;相关 UAS 地理区域;静态与动态空域限制(第 5 条第 1 项)
- 欧盟数据要求:符合附件 II 的提供方式,符合附件 III 的数据质量、时延与保护要求;对主管机关、空管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商与运营人无歧视开放(第 5 条第 4、5 项)
- 欧盟互操作:遵守共同的、安全、可互操作的开放通信协议,使用最新信息(第 7 条第 5 项)
- 欧盟隔离要求:管制空域内的 U-space 空域须实施动态重构,保证接受管制的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机保持隔离(第 4 条)
- 中国侧公布链:管制空域具体范围由机构确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航管理部门与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条例第十九条)
- 中国侧临时空域: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地方政府发布公告(重大活动提前 24 小时、紧急任务提前 30 分钟)并发布航行情报(条例第二十条)
- 中国侧平台: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多部门按职责分工采集生产、登记、使用信息并依托平台共享,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中国侧公开界面:平台公布审批事项、申请办理流程、受理单位、联系方式、举报受理方式并及时更新(条例第三十七条)
- 术语说明:两地条文均未出现「空域数字化」名称,也均未定义该概念
- 数据来源:EUR-Lex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64 on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U-space;中国民用航空局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
相关术语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制、临时空域、适飞空域、管制空域、运营人、无人机、UAS
取证时间线
- 欧盟文件信息: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64,2021 年 4 月 22 日通过,刊于 Official Journal L 139/161(2021 年 4 月 23 日)
- 欧盟适用日期:自 2023 年 1 月 26 日起适用(第 19 条)
- 条文体例:全文含第 2 条定义 (1)—(6)、第 3—5 条(U-space 空域与共用信息服务)、第 6—7 条(运营人与服务提供商一般要求)、第 8—13 条(U-space 服务)、第 14—16 条(认证)、第 17—18 条(主管机关)、第 19 条(生效与适用)
- 中国侧文件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2023 年 5 月 31 日成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本站依据文本:两份全文均在本会话实际下载:2021/664 为 EUR-Lex 英文 HTML(200,098 字符,抽取纯文本 645 行);条例为 CAAC 官网公开文本(60,965 字节,抽取纯文本 349 行)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两处均确认 HTTP 200)
- 术语检索复核:以 digital airspace、空域数字化、digital、data、dynamic 等关键字分别扫描两份全文:均无独立定义该概念的条款;2021/664 命中第 2 条第 (2)(4)(6) 项与第 5、7 条;条例命中第十九、二十、二十三、三十七条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空域数字化」是法规术语吗?
不是。本次核验对两份全文分别检索,均未发现该名称或对应英文 digital airspace 的定义条款。条例使用的是「公布」与「发布航行情报」等表述,2021/664 使用的是共用信息服务与空域动态重构。
数字化的空域信息包含什么?
按 2021/664 第 5 条第 1 项,至少包含空域水平与垂直界限、依第 3 条第 4 项确定的要求、已认证服务提供商清单及其证书限制、相邻空域、相关 UAS 地理区域、以及静态与动态空域限制;第 2 项另纳入运行数据与动态重构产生的数据。
空域属性会变吗?
会。欧盟侧第 2 条第 (6) 项把「调整地理界限的临时修改」定义为空域动态重构,第 4 条要求在管制空域内保证有人机与无人机隔离;中国侧第二十条规定临时增加管制空域须发布公告与航行情报,重大活动提前 24 小时、紧急任务提前 30 分钟。
谁负责把数据放上网?
两侧不同。欧盟侧由成员国提供共用信息服务,必要时可指定单一共用信息服务提供者独家提供并须按第五章取得证书(第 5 条第 6、7 项);中国侧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的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承载,多部门按职责分工采集并共享(条例第二十三条)。
信息来源:EUR-Lex 公布的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64(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欧盟官方公报英文全文)与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公布的行政法规文本);核验状态:verified(2021/664 第 2 条第 (2)(4)(6) 项、第 4 条、第 5 条七款、第 7 条第 5 项,与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三、三十七条,均据本次下载的两份全文逐字核验;「空域数字化」名称未出现亦经全文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