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无人机交通管理」在中国不是条例用语,但整套制度由《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确立:第四条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界定为「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第三章则规定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申请与分级批准权限。
内容详情
先看体制。条例第四条确立三层结构: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管理工作;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随后给出该机构的定义——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也就是说,条例把「谁管交通」写成了军地双方在内、按责任区划分的同一套机构,而非另设独立管理系统。
再看空域这一侧。第十八条要求划设飞行空域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原则,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并须明确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对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飞行任务,应优先划设。第十九条确立管制空域: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与限制区及周边、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机场周边、国界线与边境线我方一侧、军事禁区与涉密单位、重要军工与核设施区域、发电厂与变电站等公共基础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设施、重要革命纪念地与不可移动文物等区域上方的空域,均应划设为管制空域;其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等发布航行情报。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第二十条另设临时增加管制空域机制,并按情形规定24 小时前公告与30 分钟前紧急公告两种程序。第二十二条则以「通常应当隔离飞行」为原则,逐项列出经批准可实施融合飞行的五种情形与两种免批准情形。
运行侧的核心是申请与批准。第二十六条要求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后者应在飞行前 1 日 21 时前作出决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可申请长期批准,但仍须在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报备案。第二十七条列明申请须包含的十三项内容,其中包含飞行任务性质与方式、起飞降落与备降机场(场地)、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与占用带宽、通信导航与被监视能力、应急处置程序等。第二十八条把批准权分为三级:飞行管制分区内由负责该分区的机构批准;超出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由负责该区的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区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对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压缩时限:计划起飞 30 分钟前提出申请,机构应在起飞 10 分钟前作出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可随时提出。第三十一条则给出四类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情形,并对其中两类附加「计划起飞 1 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的生效条件;同条第二款把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投放物品、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交通工具上操控、实施分布式操作或集群飞行五种情形重新拉回申请程序。第三十条另要求已获批准的飞行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报告预计起飞时刻与准备情况并经确认后方可起飞。
把上述条款连起来看,条例给出的「无人机交通管理」是一套以责任区为边界、以事前申请与分级批准为主干、以在线平台为信息底座的机制:空域由机构划设、由政府公布、由航行情报发布(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活动由组织者申请、由对应层级机构批准、由起飞前确认生效(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条),信息则汇入第二十三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与第六十二条的条文内容。条文中「无人机交通管理」这一名称未出现;UTM(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Traffic Management)作为术语源于美国联邦航空局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联合研究框架,本次核验没有取到该框架的官方一手文本(faa.gov 相关内容页为脚本渲染,取不到实质正文),故本页不引述美方定义,仅陈述中国条例确立的制度。本页不涉及任何具体省市的空域实施细则,也不涉及无人机交通管理平台的技术架构。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UTM(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Traffic Management);条例未使用该名称
- 法规位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体制: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民航、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第四条)
- 机构定义: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指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空域划设原则:统筹配置、安全高效;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须明确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第十八条)
- 管制空域: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与限制区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机场周边等八项列举区域上方应划设;范围由机构确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发布航行情报;管制空域外为适飞空域(第十九条)
- 临时空域:可临时增加管制空域;重大活动提前 24 小时公告,紧急任务提前 30 分钟公告(第二十条)
- 申请时限: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提出,机构在飞行前 1 日 21 时前决定;固定空域常态飞行可长期申请并需报备案(第二十六条)
- 申请内容:十三项,含任务性质与方式、起降与备降场地、航线高度速度与空域范围、指挥控制链路频率与带宽、通信导航与被监视能力、应急处置程序(第二十七条)
- 批准权限三级:飞行管制分区内 / 超出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 / 超出飞行管制区(第二十八条)
- 紧急任务时限:计划起飞 30 分钟前提出,起飞 10 分钟前决定;特别紧急可随时提出(第二十九条)
- 起飞前确认:已获批准者须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报告并经确认方可起飞(第三十条)
- 免申请情形:适飞空域内的微型轻型小型飞行、常规农用作业、军警海关应急在特定空域不超真高 120 米的飞行、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的巡检勘察校验任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须回到申请的情形: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投放物品、飞越集会人群、在移动交通工具上操控、分布式操作或集群飞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施行与文号:国令第761号;2023 年 5 月 31 日成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术语说明:条文未出现「无人机交通管理」名称;UTM 的一手文本本次没有取到,故不引述
- 数据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
相关术语
中国民用航空局、低空航路、临时空域、适飞空域、管制空域、无人机、真高
取证时间线
- 发文信息:文号国令第761号;成文日期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文日期 2023 年 6 月 28 日;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有效性:有效
- 施行日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发布载体: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信息公开栏目「行政法规」,2014 年格式路径 /XXGK/XXGK/FLFG/202401/t20240115_222642.html
- 本站依据文本:条例全文(含第一章至第六章及第六十二条用语含义);本次抽取的纯文本共 349 行,逐条核对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该页面 60,965 字节,HTML 抽取纯文本 31,095 字符,并确认 HTTP 200)
- 术语检索复核:对条例全文以低空航路、试验区、云系统、飞行服务站、物流、配送、综合监管等关键字扫描:无人机交通管理零命中;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命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条例里有「无人机交通管理」这个词吗?
没有。本次核验对条例全文检索该名称为零命中。条例的写法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并把它交给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责任区分工负责(第四条、第六十二条)。
飞行活动要提前多久申请?
按第二十六条,应在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提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在飞行前 1 日 21 时前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可申请长期批准,但仍须在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报备案。紧急任务按第二十九条压缩至起飞 30 分钟前提出、起飞 10 分钟前决定。
谁有权批准飞行活动?
按第二十八条分三级:飞行管制分区内由负责该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分区但在飞行管制区内,由负责该区的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区,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哪些情况不用申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出四类,包括适飞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的飞行,常规农用作业飞行,军警海关应急部门在特定空域内不超真高 120 米的飞行,以及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的巡检、勘察、校验任务;后两类须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同条第二款又把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投放物品等五种情形拉回申请程序。
信息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公布的行政法规文本,发布主体为 CAAC 信息公开栏目),施行日期 2024-01-01;核验状态:verified(第四条三层体制与第六十二条机构定义、第十八至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条申请与批准程序、第三十一条两类十项情形、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均据本次下载的条例全文逐字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