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域容量|低空经济术语

空域
缩略语 Airspace Capacity

一句话结论:欧盟法规没有给「空域容量」下定义,而是把它当作运行目标与绩效维度处理:(EU) 2018/1139 附件 VIII 第 2.7 条要求流量管理以「优化空域使用中的可用容量」为目的,(EU) 2017/373 则把 capacity 列为业务计划与年度计划的绩效目标,并要求服务能力与预期总体需求水平相匹配。

内容详情

基础条例一侧先给出目标形态。(EU) 2018/1139 附件 VIII 的标题是《Essential requirements for ATM/ANS and air traffic controllers》,其第 2 部分「SERVICES」中的第 2.7 条为空中交通流量管理:欧盟层面的空中交通流战术管理应使用并提供足够精确与最新的信息(涉及影响服务提供的计划交通量及其性质),并应协调与谈判改航或延误流量,以减少空中或机场出现超负荷情形的风险;流量管理应以「优化空域使用中的可用容量并改进空中交通流量管理过程」为目的,基于安全、透明与效率,确保容量以灵活且及时的方式提供,并与《欧洲空中航行计划》保持一致。

同条第二段进一步列出第 43 条相关措施应覆盖的领域,其中第二项就是容量使用:(a) 飞行计划;(b) 在飞行的所有阶段使用可用空域容量,包括航路时隙分配;(c) 一般空中交通的航路使用,包括航路与交通导向的单一发布、从拥挤区域改航的选项、以及在拥挤与危机时期空域准入的优先规则;(d) 飞行计划与机场时隙的一致性以及与相邻区域的必要协调。紧接其后的第 2.8 条「空域管理」则要求:为特定用途指定特定空中交通容量(体积)应被及时监控、协调与发布,以降低各种情形下航空器失去间隔的风险,并支持 ICAO 所述「空域灵活使用」概念的统一适用。

实施条例一侧把容量变成可考核的管理事项。(EU) 2017/373 附件 III 的 ATM/ANS.OR.B.001「技术与运行能力与实力」规定:服务提供者应确保能以安全、高效、连续与可持续的方式提供服务,且与对特定空域的任何预期总体需求水平相一致;为此应维持充分的技术与运行能力及专业知识。这一条把容量写成对需求的匹配义务,而不是一个数字指标。

计划工具是承载绩效考核的载体。ATM/ANS.OR.D.005 适用于空中航行服务(ANS)与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提供者以及网络管理者,分三块:(a) 业务计划——须覆盖至少五年,载明总体目标与实现战略,其中第 (1)(ii) 项要求包含安全、容量、环境与成本效率方面的绩效目标(按 (EU) No 390/2013 适用);第 (1)(3) 项要求对重大投资项目提供安全与商业论证,包括对上述绩效目标的预计影响,并识别因实施单一欧洲天空 ATM 研究计划(SESAR)的法规要求所产生的投资。(b) 年度计划——须覆盖未来一年,进一步细化业务计划并说明相较上一计划的变化,其中第 (2) 项要求涵盖服务水平与质量方面的规定,例如预期容量水平、安全、环境与成本效率,并包括与 (EC) No 549/2004 第 11 条所述绩效计划相一致的绩效指标、缓解安全风险的措施与安全指标、以及短期财务状况。(c) 绩效部分——在委员会要求时,应按主管机关依国内法设定的条件提供业务计划与年度计划的绩效部分内容。

服务范围一侧同样有容量管理的落点。附件 II 附录 1 的服务提供证书模板所附服务范围表中,ATFM(本地 ATFM 的提供)与 ASM(本地 ASM 战术/第三级)都是需要证书覆盖的服务与职能。也就是说,欧盟对容量的管理走的是持证服务提供者 + 年度与五年绩效计划两条线,而不是靠一条容量定义条款。

把两部法规并读,可以给出准确的制度读法:2018/1139 把「可用空域容量」定为流量管理要优化的对象与要方法化使用的资源(包括航路时隙分配),并把容量灵活及时提供写为要求;2017/373 把 capacity 定为计划与绩效考核的维度,并要求服务能力匹配预期需求。两部法规都没有给出容量的数值口径或计算方法。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EU) 2018/1139 附件 VIII 第 1 部分与第 2.6、2.7、2.8 条,以及 (EU) 2017/373 附件 III 的 ATM/ANS.OR.B.001 与 ATM/ANS.OR.D.001、D.005(a)—(c),另含附件 II 附录 1 服务范围表中 ATFM 与 ASM 的条目。本次核验以 airspace capacity、capacity、declared capacity 等关键字分别扫描两份全文:airspace capacity 仅在 (EU) 2018/1139 附件 VIII 出现,两部法规均未定义「空域容量」,也未规定容量的计算方法或数值门槛。2017/373 条文中的绩效计划制度指向 (EU) No 390/2013,该条例属另一部文件,本次核验没有取到其文本,故本页只陈述 2017/373 对它的引用关系。中国侧的空域容量与流量管理要求由民航局规章规定,本页不涉及;U-space 空域制度下的飞行授权另属 (EU) 2021/664 的机制,本页不作等同。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Airspace Capacity;欧盟条文用语为 available capacity in the use of airspace、expected level of capacity
  • 定义情况:欧盟两部法规均未定义该术语;airspace capacity 仅在 (EU) 2018/1139 附件 VIII 出现
  • 目标条款:流量管理应以优化空域使用中的可用容量并改进 ATFM 过程为目的,基于安全、透明与效率,确保容量以灵活且及时的方式提供,与《欧洲空中航行计划》一致((EU) 2018/1139 附件 VIII 第 2.7 条)
  • 容量使用领域:在飞行的所有阶段使用可用空域容量,包括航路时隙分配(同条第 2.7(b) 项)
  • 超负荷取向:协调与谈判改航或延误流量,以减少空中或机场出现超负荷情形的风险(同条第一段)
  • 空域管理配套:为特定用途指定特定空中交通容量应被及时监控、协调与发布,以降低失去间隔的风险,并支持空域灵活使用概念(同附件第 2.8 条)
  • 服务能力义务: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服务以安全、高效、连续与可持续方式提供,并与对特定空域的任何预期总体需求水平相一致,为此维持充分的技术与运行能力与专业知识((EU) 2017/373 的 ATM/ANS.OR.B.001)
  • 业务计划要求:覆盖至少五年,须含安全、容量、环境与成本效率方面的绩效目标;重大投资项目须作安全与商业论证,含对绩效目标的预计影响(ATM/ANS.OR.D.005(a))
  • 年度计划要求:覆盖未来一年,须涵盖服务水平与质量规定,例如预期容量水平、安全、环境与成本效率,并含绩效指标、安全风险缓解措施与短期财务状况(ATM/ANS.OR.D.005(b))
  • 绩效计划引用:业务计划与年度计划的绩效目标按 (EU) No 390/2013 适用,并与 (EC) No 549/2004 第 11 条所述绩效计划一致(ATM/ANS.OR.D.005(a)(1)(ii)、(b)(2)(ii))
  • 持证服务范围:附件 II 附录 1 服务范围表中 ATFM(本地 ATFM 的提供)与 ASM(本地 ASM 战术/第三级)均为需证书覆盖的服务与职能
  • 适用范围:ATM/ANS.OR.D 分部的上述计划要求适用于空中航行服务与空中交通流量管理提供者以及网络管理者(ATM/ANS.OR.D.001)
  • 术语说明:法规未规定容量的计算方法、数值门槛或公布口径;考核通过计划与绩效指标体系进行
  • 数据来源:EUR-Lex · Regulation (EU) 2018/1139 (Annex VIII, essential requirements for ATM/ANS);EUR-Lex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373 (ATM/ANS common requirements)

相关术语

飞行计划、空域管理

取证时间线

  • 编纂机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18/1139);欧洲委员会(2017/373)
  • 文件信息:Regulation (EU) 2018/1139,2018 年 7 月 4 日通过,官方公报 L 212/1;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373,2017 年 3 月 1 日通过,官方公报 L 62/1
  • 本站依据文本:两份 EUR-Lex 现行英文全文(本次经 CELEX:32018R1139 与 CELEX:32017R0373 下载确认,均 HTTP 200;分别抽取纯文本 4,807 行与 4,976 行)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20
  • 条款取证:2018/1139 附件 VIII 第 1 部分(USE OF THE AIRSPACE)、第 2.6 条(监视服务)、第 2.7 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含 (a)—(d) 四项领域)、第 2.8 条(空域管理);2017/373 附件 III 的 ATM/ANS.OR.B.001、ATM/ANS.OR.D.001、ATM/ANS.OR.D.005(a)—(c),以及附件 II 附录 1 服务范围表中 ATFM 与 ASM 条目
  • 术语检索复核:以 airspace capacity、capacity、declared capacity、overload 等关键字分别扫描两份全文,确认 airspace capacity 仅出现于 2018/1139 附件 VIII;capacity 在 2017/373 中集中出现于 ATM/ANS.OR.B.001 与 ATM/ANS.OR.D.005,另出现在 ATM/ANS.OR.D.001 的适用范围条款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20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20

常见问题

「空域容量」有法定定义吗?

没有。本次核验对 (EU) 2018/1139 与 (EU) 2017/373 两份全文分别检索,均未发现该术语的定义条款;airspace capacity 只在 2018/1139 附件 VIII 第 2.7 条以「可用空域容量」的方式被使用。法规处理的是「怎么用容量」和「怎么考核容量」,不是「容量等于什么」。

容量是硬性指标吗?

在 (EU) 2017/373 的写法里,capacity 是业务计划必须包含的绩效目标维度之一(与安全、环境、成本效率并列),年度计划须给出预期容量水平与相应绩效指标;但法规未规定容量数值的统计口径或计算方法,具体目标按 (EU) No 390/2013 一类的绩效制度适用。

谁对容量负责?

两个层面:服务提供者须维持充分的技术与运行能力,使其服务与特定空域的预期总体需求水平相一致(ATM/ANS.OR.B.001);ATFM 与 ASM 都属需要服务提供证书覆盖的服务与职能。计划层面,ANS 与 ATFM 提供者以及网络管理者须编制五年业务计划与年度计划(ATM/ANS.OR.D.005)。

超负荷如何被处理?

按 (EU) 2018/1139 附件 VIII 第 2.7 条,流量管理通过使用与提供足够精确及时的计划交通量与性质信息,并协调、谈判改航或延误流量,来降低空中或机场出现超负荷情形的风险;容量侧则要求以灵活且及时的方式提供,并在飞行的所有阶段使用可用空域容量,包括航路时隙分配。

信息来源:EUR-Lex 公布的 Regulation (EU) 2018/1139 与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373(可信级:均为官方一手来源,欧盟官方公报英文全文);核验状态:verified(2018/1139 附件 VIII 第 1 部分与第 2.6、2.7、2.8 条,2017/373 的 ATM/ANS.OR.B.001、ATM/ANS.OR.D.001、ATM/ANS.OR.D.005(a)—(c) 与附件 II 附录 1 服务范围表条目,均据本次下载的两份全文逐字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