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无人机配送在规章上最先遇到的不是技术门槛,而是商业性质的门槛。按 14 CFR 的条文,Part 107 的适用范围明确把航空承运人运行排除在外(§107.1(b)(1));而在可豁免规章清单中,「为他人运输财物并有偿或受雇(carriage of property of another by aircraft for compensation or hire)」这一情形被明令禁止成为豁免依据(§107.205(a) 与 (c))。也就是说,一旦运行落入有偿为他人运货,规则空间随即收窄。
内容详情
先看适用范围。§107.1(a) 规定,除 (b) 款情形外,该部分适用于美国境内民用小型无人机系统的登记、航空人员执照与运行;该部分还适用于民用小型无人机系统在美国境内飞越人员的适格性。§107.1(b) 则列出四类不适用情形:(1) 航空承运人运行;(2) 受 49 U.S.C. 44809 约束的任何航空器;(3) 第 112-95 号公法第 333 条或 49 U.S.C. 44807 项下豁免持有人选择依该豁免实施的任何运行,除豁免中另有规定;(4) 任何人选择按本编第 91 部、以已获颁适航证的小型无人机系统实施的任何运行。该条标注修订出处为 Amdt. 107-8,86 FR 4381,2021 年 1 月 15 日。
这四项排除的意义在于划出 Part 107 的边界。对配送业务而言,第 (1) 项最为关键:以航空承运人身份实施的运行不适用 Part 107,其规制路径转向第 119 部与第 135 部一系的合格审定体系。换言之,无人机配送并非一律按 Part 107 走,身份定性决定了适用哪一套规则。
再看「为他人运输财物并有偿或受雇」这一表述在条文中的两处出现。§107.25 规定,任何人不得实施下列小型无人机系统运行:(a) 从移动中的航空器上实施;或 (b) 从移动的陆上或水上载具上实施,除非该小型无人机在人口稀疏地区上空飞行,且未为报酬或雇佣运输他人的财物。此处该情形是放宽条件的一部分。
§107.205 的处理方式相反。该条列出可经豁免证书偏离的规章,其中 (a) 项为 §107.25(从移动载具或航空器上运行),(c) 项为 §107.31(目视视距航空器运行)。两项之后均附有同一限制:不得为允许以航空器为他人运输财物并有偿或受雇而颁发该项豁免。同一句限制出现在两处,说明它不是个别条款的附带说明,而是贯穿豁免机制的一条制度红线。
把这几处条文放在一起,可以看出无人机配送的规则轮廓:Part 107 本身可以为运货运行提供规则基础,但一旦涉及为他人运输财物并收取报酬,可用的放宽通道被明确关闭——包括目视视距与从移动载具运行这两项对配送场景最具实用价值的放宽。这也解释了为何实践中此类运行往往需要转向其他审定路径,而不是依赖 Part 107 的豁免机制。
另有两处与配送作业直接相关的作业条件。§107.25(b) 的放宽条件之一是飞行须在人口稀疏地区上空,这一地理限定对末端配送场景构成实际约束。§107.145 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移动载具内的人员上方运行小型无人机,除满足下列条件:运行须分别符合 §107.110(第 1 类)、§107.115(第 2 类)、§107.125(第 3 类)或 §107.140(第 4 类)的相应要求;对第 1、2、3 类运行,航空器在全程须保持在封闭或受限进入场地内或其上方且场内移动载具内人员已被告知可能被飞越,或者不得对移动载具保持持续飞越;对第 4 类运行,航空器须持有按本编第 21 部颁发的适航证,并按经批准的飞行手册所载运行限制实施,且该运行限制不得禁止在移动载具内人员上方运行。这一条把「飞越谁」与「按哪一类运行」绑定起来,说明载人上方的运行并非一概禁止,而是按类别分流。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14 CFR §107.1、§107.25、§107.205、§107.145 的条文内容。本页不对第 107.110 至 §107.140 各类别的具体技术要求、第 135 部对无人机承运人的审定要求,以及中国的无人机物流管理规定作表述,这些不在本次核验范围内。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Drone Delivery
- 法规位置:14 CFR §107.1(适用范围)、§107.25(从移动载具或航空器运行)、§107.205(可豁免规章清单)、§107.145(在移动载具内人员上方运行)
- 适用范围边界:Part 107 不适用于航空承运人运行、受 49 U.S.C. 44809 约束的航空器、依第 333 条或 49 U.S.C. 44807 豁免实施的运行,以及选择按第 91 部以已获适航证小型无人机系统实施的运行(§107.1(b))
- 适用范围正面:适用于美国境内民用小型无人机系统的登记、航空人员执照与运行,以及其飞越人员的适格性(§107.1(a))
- 移动载具运行条件:不得从移动中的航空器运行;从移动的陆上或水上载具运行须在人口稀疏地区上空且未为报酬或雇佣运输他人财物(§107.25)
- 制度红线:不得为允许以航空器为他人运输财物并有偿或受雇而豁免 §107.25(§107.205(a))或 §107.31(§107.205(c))
- 移动载具内人员上方运行:须符合第 1、2、3 或 4 类运行要求;第 1 至 3 类须在封闭或受限进入场地内或其上方且人员已被告知,或不得持续飞越;第 4 类须持第 21 部适航证并按批准的飞行手册运行限制实施(§107.145)
- 出处:§107.1 修订出处为 Amdt. 107-8,86 FR 4381,2021 年 1 月 15 日
- 本页核验边界:未涵盖第 1 至 4 类运行的具体技术要求、第 135 部承运人审定要求及中国相应规定
- 数据来源:eCFR · 14 CFR Part 107 —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相关术语
取证时间线
- 相关修订:Amdt. 107-8,86 FR 4381,2021 年 1 月 15 日(§107.1 适用范围与飞越人员适格性)
- 编纂机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 eCFR 电子版联邦法规
- 本站依据文本:eCFR 现行(current)版本 §107.1、§107.25、§107.205、§107.145 全文;页面显示第14编有效版本截至 2026-09-17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 Part 107 全文并确认 HTTP 200)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无人机配送都属于 Part 107 管理吗?
不都属于。§107.1(b)(1) 明确把航空承运人运行排除在 Part 107 适用范围之外,另有三类情形同样不适用。因此身份与运行性质决定适用哪一套规则:落入排除项的运行须转向相应审定体系,而不是按 Part 107 实施。
收报酬运货能获得 Part 107 豁免吗?
不能以此为由获得豁免。§107.205(a) 对 §107.25、§107.205(c) 对 §107.31 均附有同一限制:不得为允许以航空器为他人运输财物并有偿或受雇而颁发该项豁免。同一句话出现在两处,说明它是一条贯穿豁免机制的红线。
在移动载具上方飞行为什么要分四类?
因为风险与适格性不同。§107.145 要求运行分别符合 §107.110、§107.115、§107.125 或 §107.140 的相应类别要求;其中第 4 类运行须持有按第 21 部颁发的适航证,并按批准的飞行手册运行限制实施。类别越高,前置条件越重。
从移动的车辆上起飞作业有什么限制?
§107.25 规定不得从移动中的航空器运行;从移动的陆上或水上载具运行,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小型无人机在人口稀疏地区上空飞行,且未为报酬或雇佣运输他人财物。两项条件缺一不可。
信息来源:eCFR(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电子版联邦法规,内容权威但非官方出版版),数据截至 2026-09-17;核验状态:verified(Part 107 适用范围的正面规定与四项排除、移动载具运行的两项条件、两处针对有偿为他人运货的豁免限制、移动载具内人员上方运行的四类分流及其第 4 类适航证要求均据本次下载的 Part 107 全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