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航空灭火在 14 CFR 中的位置不在专门的「消防」条款里,而在农业航空作业的定义之内。按 §137.3 原文,定义第 (3) 项为「实施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森林保护的施用活动」;而 §137.11(d) 进一步规定,持有本编第 133 部旋翼航空器外挂载荷运营人证书者,实施仅以旋翼航空器外挂方式向森林火灾洒水的农业航空作业时,不必遵守该分部的证书要求。
内容详情
先看条文如何把灭火纳入农业航空作业。§137.3 的定义由三项构成,其中第三项以作业影响的对象为准——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森林保护的施用活动。森林保护被明列其中,因此以航空器实施的森林灭火作业落在这一定义之内。定义同时排除活体昆虫的投放,该项排除与灭火无关。
再看专门针对洒水灭火的衔接条款。§137.11(a) 是证书要求的一般规则:除 (c)、(d) 两款外,任何人不得在没有农业航空运营人证书的情况下实施农业航空作业。§137.11(d) 的例外正是灭火场景:持有第 133 部旋翼航空器外挂载荷运营人证书的人,实施仅涉及以旋翼航空器外挂方式向森林火灾洒水的农业航空作业时,无须遵守该分部。也就是说,这类作业改由第 133 部的外挂载荷规则管,而不必再取得农业航空运营人证书。
前述豁免并不是把规则全部免除。§137.29(e) 规定,§137.31 至 §137.35、§137.39、§137.41、§137.51 至 §137.59 以及 D 分部不适用于持第 133 部证书、仅以旋翼航空器外挂方式向森林火灾洒水的人员与旋翼航空器,但作业仍须依照——(1) 本编第 133 部关于旋翼航空器外挂载荷运行的规则;以及 (2) 本分部中 §137.29、§137.37 与 §137.43 至 §137.49 的运行规则。因此豁免是分条列举的,留下的规则仍然有效。
另有两类不适用情形值得区分。§137.29(d) 规定,§137.31 至 §137.35、§137.41、§137.53 至 §137.59 不适用于以公共航空器实施农业航空作业的人员与航空器;§137.11(c) 则规定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以公共航空器实施农业航空作业时不须遵守证书分部。这两条针对的主体是政府,与上一条针对持证运营人的豁免不是同一件事。
紧急情形另有通道。§137.1(b) 规定,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依本部分实施农业航空作业的人可在必要限度内偏离本部分的运行规则,用于经美国联邦或州、地方政府机构批准的救援与救济活动;§137.1(c) 要求依该款偏离规则的人在偏离后 10 日内向负责的飞行标准办公室提交该次航空器运行的完整报告,说明作业内容与理由。
当作业需要飞越稠密地区时,§137.51 设定的程序同样适用:须取得作业所涉政治分区适当官员或管理机构的书面批准;须以有效方式向公众发布拟作业通知;须向负责该地区的飞行标准办公室提交每一完整作业的计划并获批准,且该计划须包含对飞行障碍物、拟用航空器的应急着陆能力以及与空中交通管制的必要协调的考虑。对灭火作业而言,这三项要素与作业本身的特点直接相关:取水点、投放航线与障碍物分布都需要在地面准备阶段确定。
无人航空器一侧则没有对应的专门条款。本次核验的 Part 137 条文以航空器与运营人为对象表述,未出现无人航空器或远程操控的专门规定;本次核验的 Part 107 条文中也没有以消防或灭火为内容的条款。因此本页只陈述航空灭火在 Part 137 中的条文位置与豁免结构,不对外推无人航空器灭火的适用规则。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14 CFR §137.1、§137.3、§137.11、§137.29 的条文内容。条文中未出现「消防灭火无人机」或与之对应的英文名称;条文对应的表述是「dispensing of water on forest fires by rotorcraft external-load means」(以旋翼航空器外挂方式向森林火灾洒水)与定义第 (3) 项中的「forest preservation」。本页不涉及中国的消防无人机管理规定,也不涉及任何灭火剂配方、投放装置或战术参数。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本页对应 Aerial Firefighting;条文中的对应表述为 dispensing of water on forest fires by rotorcraft external-load means
- 法规位置:14 CFR §137.3(定义第 (3) 项森林保护)、§137.11(d)(洒水灭火的证书豁免)、§137.29(e)(豁免后仍适用的规则)、§137.1(b)(c)(公共紧急状态偏离与报告)
- 定义依据:农业航空作业包含实施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森林保护的施用活动(§137.3)
- 豁免条件:持有第 133 部旋翼航空器外挂载荷运营人证书,且作业仅涉及以旋翼航空器外挂方式向森林火灾洒水(§137.11(d))
- 豁免范围:不适用 §137.31–§137.35、§137.39、§137.41、§137.51–§137.59 与 D 分部(§137.29(e))
- 豁免后仍须遵守:第 133 部旋翼航空器外挂载荷运行规则,以及 §137.29、§137.37、§137.43–§137.49 的运行规则(§137.29(e))
- 公共航空器: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以公共航空器实施农业航空作业时不须遵守证书分部(§137.11(c));相应条款亦不适用于该类运行(§137.29(d))
- 公共紧急状态:可在必要限度内偏离运行规则用于经批准的救援与救济活动;须在偏离后 10 日内向负责的飞行标准办公室提交完整报告(§137.1(b)(c))
- 稠密地区作业计划要素:飞行障碍物、应急着陆能力、与 ATC 的必要协调(§137.51)
- 术语说明:条文未出现「消防灭火无人机」或对应的英文名称;Part 107 亦无以消防或灭火为内容的条款
- 数据来源:eCFR · 14 CFR Part 137 — Agricultural Aircraft Operations
相关术语
取证时间线
- §137.1 出处与修订:Docket 1464,30 FR 8106,1965 年 6 月 24 日;经 Amdt. 137-13(54 FR 39294,1989-09-25)、Docket FAA-2018-0119,Amdt. 137-17(83 FR 9175,2018-03-05)修订
- §137.3 出处与修订:Docket 1464,30 FR 8106,1965 年 6 月 24 日;经 Amdt. 137-3,33 FR 9601,1968 年 7 月 2 日修订
- §137.11 出处与修订:Docket 1464,30 FR 8106,1965 年 6 月 24 日;经 Amdt. 137-3(33 FR 9601,1968-07-02)、Amdt. 137-6(41 FR 35060,1976-08-19)修订
- §137.29、§137.51 出处:该两条所附修订出处行未出现在本次提取片段中,本页因此不列其修订沿革
- 编纂机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 eCFR 电子版联邦法规
- 本站依据文本:eCFR 现行(current)版本 14 CFR Part 137 全文(151,107 字节)与 Part 107 全文;页面显示第14编有效版本截至 2026-09-17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本次实际下载 Part 137 与 Part 107 并确认 HTTP 200)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航空灭火有专门的法规部分吗?
没有。本次核验的 14 CFR 中,航空灭火落在 Part 137 农业航空作业的定义之内(§137.3 第 (3) 项含森林保护),并由 §137.11(d) 与 §137.29(e) 就旋翼航空器外挂洒水作出衔接规定。本页未发现以「消防」为名的独立法规部分。
为什么洒水灭火可以不必取得农业航空运营人证书?
因为 §137.11(d) 明确设了这项例外,其前提是持证人已持有第 133 部的旋翼航空器外挂载荷运营人证书。条文把这类作业改由外挂载荷规则管辖,因此豁免的实质是适用规则的转换,而不是取消监管。
豁免之后还有哪些规则要遵守?
§137.29(e) 逐条列出:仍须遵守第 133 部关于旋翼航空器外挂载荷运行的规则,以及本分部的 §137.29、§137.37 与 §137.43 至 §137.49。同时该款列明不适用的条文范围,两者合起来构成一张明确的规则清单。
无人机执行灭火是否适用同样的豁免?
本页不作此结论。§137.11(d) 的对象是持有第 133 部旋翼航空器外挂载荷运营人证书的人,且条文以航空器与运营人表述;本次核验的 Part 137 与 Part 107 条文中均无以消防或灭火为内容、也未出现无人航空器的专门规定。本页只陈述条文,不外推适用结论。
信息来源:eCFR(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电子版联邦法规,内容权威但非官方出版版),数据截至 2026-09-17;核验状态:verified(定义第 (3) 项含森林保护、§137.11(d) 豁免前提与范围、§137.29(e) 豁免后仍适用的规则清单、§137.11(c) 与 §137.29(d) 公共航空器条款、§137.1(b)(c) 公共紧急状态偏离与 10 日报告、§137.51 三项计划要素均据本次下载的 Part 137 全文逐字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