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巡检|低空经济术语

运营
缩略语 PLI

一句话结论:条例中没有「电力巡检」这一名称,但有两处条文直接决定这类作业的合规路径:第十九条把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列为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的区域,而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则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须定期报备案并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经确认。

内容详情

先看作业对象所在的空域属性。第十九条第二款在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与限制区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之外,另以八项列举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的区域,其中第五项即: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电力行业而言,这一项的落点很清楚——发电厂与变电站在列,铁路电气化线路也在列。同条随后规定: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并明确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也就是说,沿线的电力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越是密集,作业前越需要先确认该处是否已被划入管制空域。

第十九条还把另一条线画了出来: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本身即应划设为管制空域。这一项与作业高度的关系比与作业对象的关系更直接——同一段线路,在 120 米以下与以上可能落入不同的空域属性。

再看免申请通道。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举四类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情形,其中第四项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该项附有条件——须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这一项的适用场景是机场管制地带,对电力巡检而言常见于机场周边的线路巡查,而不是一般线路。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飞空域情形与第三项军警海关应急部门情形各有其对象,均不覆盖普通企业的电力巡检。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随后收回一部分便利:前款四类活动若存在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五种情形之一,仍应按第二十六条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对多机协同、沿线路长距离作业而言,第二款第五项的「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是需要重点判断的一项。

操控一侧的通用规范同样适用于此类作业。第三十二条要求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要求实时掌握飞行动态,需经批准的飞行应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并在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要求按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对超视距飞行,要求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并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第三十三条另给避让规则: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航空器以及地面与水上交通工具,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

还有一条与巡检影像直接相关。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禁止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并禁止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第十九条第七项还把重要革命纪念地与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周边一定范围列为应划设管制空域的区域。对沿输电走廊、城区与近郊作业的电力巡检而言,这两条决定的是相机对准什么、数据流向哪里。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条文内容。条文中「电力巡检」这一名称未出现;本次核验以「电力」「输电」「线路」等关键字扫描条例全文,未发现针对电力行业的专门条款,条文使用的是中性的「巡检、勘察、校验」表述,故本页按「第十九条圈定空域属性、第三十一条给出免申请通道、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三条约束操控行为」三层陈述,不把通用条款表述为电力行业专属规则。本页不涉及电网企业的作业标准、巡检设备选型与技术判据。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Power Line Inspection;条例用语为「巡检、勘察、校验」
  • 法规位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空域属性: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划设为管制空域(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 高度线: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应划设为管制空域(第十九条第二款前段)
  • 批准要求: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第十九条)
  • 公布与情报:管制空域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由民航管理部门等发布航行情报(第十九条)
  • 免申请情形: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须定期报备案并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经确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须回到申请的五种情形: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投放物品;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交通工具上操控;分布式操作或集群飞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起飞前确认:已获批准的飞行须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报告并经确认方可起飞(第三十条)
  • 操控规范:作业前检查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实时掌握飞行动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按规定保持安全间隔;超视距飞行须掌握他机动态并采取避撞措施(第三十二条)
  • 避让规则: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航空器与地面水上交通工具;单架避让集群;微型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十三条)
  • 禁止行为: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涉密场所;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个人财产安全(第三十四条)
  • 术语说明:条文未出现「电力巡检」名称,也未设电力行业专门条款
  • 数据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

相关术语

中国民用航空局、适飞空域、管制空域、电子围栏、真高

取证时间线

  • 发文信息:文号国令第761号;成文日期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文日期 2023 年 6 月 28 日;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有效性:有效
  • 施行日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本站依据文本:条例全文,本页取证第十九条两款与前款列举十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两款与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十项、第三十三条四项、第三十四条八项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该页面 60,965 字节并确认 HTTP 200,抽取纯文本后逐条核对)
  • 术语检索复核:对条例全文以巡检、勘察、校验、测绘、配送、物流等关键字扫描:巡检命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发现「电力」与「电网」的行业专门条款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条例里有「电力巡检」这个说法吗?

没有。本次核验对条例全文检索该名称为零命中,也未发现电力行业的专门条款。条文使用的是中性表述「巡检、勘察、校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巡线作业要先看什么?

先看作业点是否落在管制空域内。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把发电厂、变电站、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列为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的区域;同条还规定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本身即应划设。管制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飞行。

有没有不用申请的情况?

有一种与巡检直接相关: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须定期报备案并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这一项的适用场景是机场管制地带,不等于一般线路。

多机协同作业有什么额外要求?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把「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列为须回到申请程序的情形之一。同款另列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投放物品、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交通工具上操控四项。也就是说,免申请通道对这些作业形态并不开放。

信息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公布的行政法规文本),施行日期 2024-01-01;核验状态:verified(第十九条两款及第五项列举、第三十条起飞前确认、第三十一条两款十项情形、第三十二条十项操控规范、第三十三条四项避让规则、第三十四条八项禁止行为,均据本次下载的条例全文逐字核验;电力行业专门条款未出现亦经全文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