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在规章层面,低空的「监视」首先不是设备问题,而是谁的观察义务问题。按 14 CFR §91.113(b) 原文,在天气条件允许时,无论运行是否在仪表飞行规则或目视飞行规则下进行,每位航空器操纵者都须保持警惕,以便看见并避让其他航空器;按 §107.31(a)(3),远程操控员须能看见无人航空器,其目的之一正是观察空域中的其他航空器或危险。
内容详情
先看有人机侧的义务。§91.113 的标题为「优先权规则:除水上运行外」,其 (b) 款「一般规定」写明:在天气条件允许时,无论运行在 IFR 还是 VFR 下进行,每位航空器操纵者都须保持警惕以看见并避让其他航空器;当该节某条规则把优先权给予另一架航空器时,驾驶员须给该航空器让路,且不得从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充分让开。(c) 款规定处于危急状态的航空器对所有其他空中交通享有优先权。
该节的其余款把让路关系具体化:(d) 款规定同类别航空器以大致相同高度汇聚时(迎头或接近迎头除外),靠右侧的航空器享有优先权,并列出不同类别之间的顺序——气球优先于任何其他类别,滑翔机优先于动力航空器,飞艇优先于所有其他动力航空器(拖曳或为其他航空器加油的航空器除外),而拖曳或为其他航空器加油的航空器优先于所有其他动力航空器;(e) 款规定接近迎头时各驾驶员须向右改变航向;(f) 款规定被超越的航空器享有优先权,超越者须向右改变航向以充分让开;(g) 款规定最终进近着陆或正在着陆的航空器享有优先权。
碰撞危险另有一条独立禁止。§91.111(a) 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过近于另一架航空器的方式运行航空器,以致构成碰撞危险;(b) 款规定除与编队中每架航空器的机长协商安排外,不得实施编队飞行;(c) 款规定不得以编队飞行方式运行载运雇佣乘客的航空器。
无人机侧则把观察义务写成了一套可检验的能力要求。§107.31(a) 规定,远程操控员、视觉观察员(如设置)与操纵飞行控制的人员须在不使用除矫正镜片以外的任何装置的视力条件下,能够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看见无人航空器,以便:(1) 知道无人航空器的位置;(2) 判定其姿态、高度与飞行方向;(3) 观察空域中的其他航空器或危险;以及 (4) 判定该无人航空器不会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b) 款进一步规定,该能力须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由下列之一行使:远程操控员与操纵飞行控制的人员,或一名视觉观察员。
避让规则在无人机侧是单方向的。§107.37(a) 规定,每架小型无人航空器须对所有航空器、空中载具以及发射与再入载具让路;让路意味着该小型无人航空器须给该航空器或载具让开,且不得从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充分让开。(b) 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过近于另一架航空器的方式运行小型无人航空器以致造成碰撞危险。
空域准入构成监视的另一半。§107.41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 Class B、Class C 或 Class D 空域内,或在为机场划设的 Class E 地面空域的横向边界内运行小型无人航空器,除非该人已事先获得空中交通管制的授权。§107.43 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干扰任何机场、直升机场或水上飞机基地的运行与起落航线的方式运行小型无人航空器。把这两条与前述视力要求并读,可以看出无人机侧的顺序是先取得准入、再在视距内观察、再按单方向规则让路。
把上述条文合起来,低空监视在规章中的结构可以归为两层。第一层是观察义务:有人机由操纵者承担「看见并避让」(§91.113(b)),无人机由远程操控员或视觉观察员承担四项可检验的观察目的(§107.31(a))。第二层是准入与避让规则:谁在什么空域需要事先授权(§107.41)、谁对谁让路(§91.113(d)(e)(f)(g)、§107.37(a))、以及什么距离构成碰撞危险(§91.111(a)、§107.37(b))。两层之外的距离、高度与能见度数值,则由各空域的运行条款另行规定。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14 CFR §91.111、§91.113、§107.31、§107.37、§107.41、§107.43 的条文内容。条文中未出现「低空监视」或 Low-altitude Surveillance 这一表述;本页所述为条文对观察义务、空域准入与避让规则的规定,不涉及监视雷达、多点定位、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等技术实现,也不涉及中国关于低空监视设施的规定。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本页对应 Low-altitude Surveillance;条文未使用该名称
- 法规位置:14 CFR §91.113(b)(看见并避让)、§91.111(航空器之间过近运行)、§107.31(视距内运行)、§107.37(避让与优先权)、§107.41(特定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授权)、§107.43(机场附近运行)
- 有人机观察义务:天气条件允许时,无论 IFR 还是 VFR,每一位航空器操纵者须保持警惕以看见并避让其他航空器(§91.113(b))
- 让路方式:不得从对方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充分让开(§91.113(b))
- 危急状态优先权:处于危急状态的航空器优先于所有其他空中交通(§91.113(c))
- 无人机观察四项目的:知道位置、判定姿态高度与方向、观察空域中的其他航空器或危险、判定不危及他人生命或财产(§107.31(a))
- 视距条件:视力不得借助除矫正镜片以外的任何装置;须覆盖整个飞行过程;由远程操控员与操纵者或一名视觉观察员行使(§107.31)
- 无人机避让方向:每架小型无人航空器须对所有航空器、空中载具及发射与再入载具让路(§107.37(a))
- 碰撞危险禁止:不得以过近以致构成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91.111(a)、§107.37(b))
- 空域准入:在 Class B、C、D 空域或机场 Class E 地面空域横向边界内运行须事先获得 ATC 授权(§107.41)
- 机场附近:不得干扰机场、直升机场或水上飞机基地的运行与起落航线(§107.43)
- 术语说明:条文未出现「低空监视」或对应的英文名称;本页不涉及监视设备要求
- 数据来源:eCFR · 14 CFR Part 91 — General Operating and Flight Rules | eCFR · 14 CFR Part 107 —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相关术语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空中交通管制、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远程操控员、多点定位、无人机
取证时间线
- §91.113 出处与修订:Docket 18334,54 FR 34294,1989 年 8 月 18 日;经 Amdt. 91-282(69 FR 44880,2004-07-27)、FAA-2023-1275,Amdt. 91-379(89 FR 92485,2024-11-21)、Docket FAA-2023-1377,Amdt. 91-381(90 FR 35220,2025-07-24)修订
- Part 107 Subpart B 出处:Docket FAA-2015-0150,Amdt. 107-1,81 FR 42209,2016 年 6 月 28 日(该出处行于本次核验中见载于 §107.49 条末;§107.31、§107.37、§107.41、§107.43 各自的修订出处行未出现在本次提取片段中,故本页不逐条列示)
- §91.111 出处:该条所附修订出处行未出现在本次提取片段中,本页因此不列其修订沿革
- 编纂机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 eCFR 电子版联邦法规
- 本站依据文本:eCFR 现行(current)版本 §91.111、§91.113、§107.31、§107.37、§107.41、§107.43 全文;页面显示第14编有效版本截至 2026-09-17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 Part 91(1.84 MB)与 Part 107 全文并确认 HTTP 200)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看见并避让」适用于所有运行吗?
§91.113(b) 的表述把适用范围写得很宽:在天气条件允许时,无论运行是在仪表飞行规则还是目视飞行规则下进行,每位航空器操纵者都须保持警惕以看见并避让其他航空器。因此该义务不以目视飞行为条件。
无人机可以用摄像头代替目视吗?
按 §107.31(a) 的表述不行。该款要求在不使用除矫正镜片以外的任何装置的视力条件下完成四项观察,并把这一能力要求覆盖整个飞行过程。摄像头属于「任何装置」,不在矫正镜片之列。
让路具体是什么动作?
§91.113(b) 与 §107.37(a) 使用了同一表述:让路意味着须给对方让开,且不得从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充分让开。两部条文在这一点的措辞一致。
进入哪些空域需要事先授权?
按 §107.41,需要事先获得空中交通管制授权的情形是:在 Class B、Class C、Class D 空域内运行,或在该空域为机场划设的 Class E 地面空域的横向边界内运行。该条只列这几种情形。
信息来源:eCFR(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电子版联邦法规,内容权威但非官方出版版),数据截至 2026-09-17;核验状态:verified(§91.113(b)(c)(d)(e)(f)(g) 各项让路关系、§91.111 三项规定、§107.31 四项观察目的与视力条件、§107.37 双向避让义务、§107.41 四类空域授权要求、§107.43 机场附近限制均据本次下载的 Part 91 与 Part 107 全文逐字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