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适航|低空经济术语

适航
缩略语 Continued Airworthiness

一句话结论:持续适航是民用航空产品取得型号合格证与适航证并投入运行之后,为保持其持续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而须满足的一系列要求;《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以持续适航文件、故障失效缺陷报告与要求的设计更改三项义务构成其框架。

内容详情

持续适航的第一个抓手是文件交付。按第 21.50 条,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向用户交付取得适航证的第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同时提供至少一套适航规章要求制订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并应当使得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可被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其他人员或者单位获得。该持续适航文件应当按照 CCAR-23、25、27、29、31、33、35 各部的相应条款或者 CCAR-26 编写;对于特殊类别航空器,应当按照第 21.17 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适航要求编写。此外,这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订应当可被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任何人员或者单位获得。

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本身属于型号设计的组成部分。按第 21.31 条,型号设计包括定义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确定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以及上述适航标准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还包括通过对比法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和环境保护特性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证件转让场景下的义务是延续的。按第 21.116 条,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向用户提供一套符合第 21.50 条要求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并应当使得这些文件可被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其他人员或者单位获得,其修订亦同。

修理带来的持续适航义务见第 21.441 条: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应当为修理过的航空器的每一运营人至少提供一套由于修理方案产生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包含描述资料和需要完成的指令。修理过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可以在提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之前交付使用,但应当限制使用时间并经局方批准。

运行中发现问题后的纠正闭环由两条义务构成。其一是缺陷报告:按第 21.5 条,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建立系统收集、调查和分析其设计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出现的故障、失效和缺陷;出现该条列明的情形时,相关证书持有人应当在确认故障、失效或者缺陷存在后 48 小时内按规定的格式向局方提交报告。其二是要求的设计更改:按第 21.99 条,局方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的民用航空产品,其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在该局方确定需要进行设计更改以纠正产品的不安全状况时,提交适当的设计更改以供批准;设计更改获得批准后,应当使得有关该更改的说明材料可被此前按照该型号合格证审定的产品的所有使用人获得。第 21.5 条另规定,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供颁发适航指令所需的资料。

持续适航义务的违反有明确后果。按第 21.627 条,航空器未按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护和修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局方规定的适航指令时,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吊销适航证或者特许飞行证。

运输类飞机另有一层要求。按第 21.8 条,设计批准持有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中适用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要求;新生产的运输类飞机,设计批准持有人或者设计批准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当符合 CCAR-26 中适用于新生产的飞机的要求。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全称:Continued Airworthiness
  • 定义:民用航空产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其持续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而须满足的一系列要求。
  • 主要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第 21.50 条、第 21.31 条、第 21.116 条、第 21.441 条、第 21.5 条、第 21.99 条、第 21.8 条
  • 文件交付:交付取得适航证的第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同时提供至少一套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第 21.50 条)
  • 编制依据:CCAR-23、25、27、29、31、33、35 各部的相应条款或者 CCAR-26;特殊类别航空器按第 21.17 条第二款
  • 适航性限制: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属于型号设计的组成部分(第 21.31 条)
  • 缺陷报告:确认故障、失效或者缺陷存在后 48 小时内向局方提交报告(第 21.5 条)
  • 适航指令衔接: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供颁发适航指令所需的资料(第 21.5 条)
  • 违反后果:未按批准的维修方案维护修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适航指令,可被吊销适航证或者特许飞行证(第 21.627 条)
  • 数据来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全文(交通运输部规章库);交通运输部规章库·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相关术语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补充型号合格证、特许飞行证、型号合格证、适航指令、运营人、适航证、适航

取证时间线

  • 现行版本施行:按第 21.702 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4 月 15 日施行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83 号)同时废止
  • 配套规章:《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为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的专门依据(第 21.8 条)
  • 本站依据文本:交通运输部规章库 2024 年 3 月发布的现行文本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持续适航由谁负责?

规章层面主要落在证件持有人一侧。第 21.50 条指向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第 21.116 条指向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第 21.441 条指向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第 21.5 条则要求设计批准持有人建立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收集调查分析系统。

持续适航文件里有什么?

按第 21.50 条,是适航规章要求制订的完整文件,按 CCAR-23、25、27、29、31、33、35 各部的相应条款或者 CCAR-26 编写;其中适航性限制部分按第 21.31 条构成型号设计的组成部分。修理场景下,按第 21.441 条还涉及由修理方案产生的持续适航文件修改部分,包含描述资料和需要完成的指令。

飞机交付后才发现设计缺陷,怎么处理?

走缺陷报告与要求的设计更改两条线:先按第 21.5 条在确认后 48 小时内向局方报告,并向局方提供颁发适航指令所需的资料;对局方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的产品,设计批准持有人按第 21.99 条提交适当的设计更改以供批准,批准后使说明材料可被此前按该型号合格证审定的产品的所有使用人获得。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库(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持续适航文件交付义务、编制依据、适航性限制归属、报告时限与违反后果均据 CCAR-21 部现行文本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