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规则在 14 CFR 中通过引用并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发生效力。按 §91.703(b) 原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2《空中规则》第十版(2005 年 7 月)连同至第 45 号修正案(2016 年 11 月 10 日适用)依 5 U.S.C. 552(a) 与 1 CFR part 51 经联邦公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入该条;而 §91.851 直接以 ICAO 附件 16 第 I 卷第 4 章第 4.4 段定义「第 4 章噪声级」。
内容详情
先看引用并入的完整表述。§91.703 的标题为「在美国境外运行的美国登记民用航空器」,其 (a) 款要求每名在美国境外运行美国登记民用航空器的人:在公海上空时,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2《空中规则》以及 §§91.117(c)、91.127、91.129、91.131;在外国境内时,遵守该国现行有关航空器飞行与机动的规章;除 §§91.117(a)、91.307(b)、91.309、91.323、91.711 外,在不与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适用规章或公约附件 2 相冲突的范围内遵守本部分;在指定为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内运行时遵守 §91.706;以及对受 ICAO 附件 16 约束的航空器,须在机上携带概述该航空器噪声运行特性与合格审定、并能证明符合本部分与本编第 36 部的文件。
(b) 款是引用并入条款本身,包含三项可核验的信息:被并入的文件——附件 2《空中规则》,第十版,2005 年 7 月,连同至第 45 号修正案,2016 年 11 月 10 日适用;并入依据——经联邦公报办公室主任依 5 U.S.C. 552(a) 与 1 CFR part 51 批准;以及变更程序——为执行该条指定版本以外的任何版本,FAA 须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文件,且该材料须可公开获取。该款还给出材料的查阅地点与获取渠道,包括交通部文件运行处地址,以及 ICAO 市场与客户关系部门的地址、网址、电话与邮箱。
第二类是实体性引用。§91.851 把「第 4 章噪声级(Chapter 4 noise level)」定义为等于或低于 ICAO 附件 16 第 I 卷第 4 章第 4.4 段「最大噪声级」所规定最大噪声级的噪声级,并明确所引版本为第 7 号修正案,2002 年 3 月 21 日生效;该条同样记载了经联邦公报办公室主任依 5 U.S.C. 552(a) 与 1 CFR part 51 批准引用并入,以及文件的获取地址(ICAO 文件销售处,加拿大蒙特利尔 University Street 999 号)。§91.801 则在亚音速飞机层面规定:对在美国境内从事外国航空商业运行的亚音速飞机,局长可接受其符合 ICAO 附件 16 的噪声要求,但以这些要求已被证明与该飞机依本编第 36 部可实现的要求实质性兼容且结果等效为条件,且此类认定受 §36.5 的限制约束。这三条合起来给出了 ICAO 文件进入美国法规体系的两种方式:直接并入条文,以及作为等效符合性路径被接受。
第三类是把 ICAO 编码体系用作技术标识。§91.227 在规定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Out 设备的性能要求时,将「航空器被指配的 ICAO 24 位地址」列为须广播的一项内容,并给出例外:当驾驶员未提交飞行计划、未请求 ATC 服务且使用 TSO-C154c 或 TSO-C154d 的自指配临时 24 位地址时不在此列。§91.711 在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的规定中要求:每名在美国近岸水域上空运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人,须按相关 ICAO 地区的补充程序提交通知或提交飞行计划。§91.1613 则在同一地区的特别联邦航空规章中直接给出 ICAO 四字代码(如吉布提安布利国际机场 HDAM),并以 ICAO 代码界定适用机场。
把四类用途合起来,ICAO 在 14 CFR 中的角色可归纳为:作为附件标准被并入具体条款并据此设定行为义务(附件 2、附件 16);作为等效符合性基准被局长接受(附件 16 噪声要求);作为技术标识体系被用于航空器地址编码(24 位地址)与机场编码(四字代码);以及作为地区程序被援引用于飞行计划提交通知(补充程序)。四类用途的效力来源与适用对象各不相同。
核验边界:本页所述限于 14 CFR §91.703、§91.851、§91.801、§91.227、§91.711、§91.1613 的条文内容。本页所述仅为 ICAO 文件在美国法规中的引用方式与引用所载信息,不涉及 ICAO 本身的组织机构、公约正文条款、附件内容实质,也不涉及中国与 ICAO 的关系。凡条文中记载的地址、电话、邮箱与网址均为原文所载,本页照录不代解释。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缩写 ICAO
- 法规位置:14 CFR §91.703(美国境外运行的美国登记民用航空器)、§91.851(噪声定义)、§91.801(亚音速飞机噪声等效性认定)、§91.227(ADS-B Out 性能要求)、§91.711(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规定)、§91.1613(地区特别联邦航空规章)
- 并入文件(空中规则):公约附件 2《空中规则》第十版,2005 年 7 月,连同至第 45 号修正案,2016 年 11 月 10 日适用(§91.703(b))
- 并入依据:经联邦公报办公室主任依 5 U.S.C. 552(a) 与 1 CFR part 51 批准(§91.703(b))
- 变更程序:为执行指定版本以外的版本,FAA 须在《联邦公报》发布文件,材料须可公开获取(§91.703(b))
- 公海运行义务:须遵守附件 2《空中规则》及 §§91.117(c)、91.127、91.129、91.131(§91.703(a)(1))
- 噪声文件义务:受 ICAO 附件 16 约束的航空器须在机上携带概述噪声运行特性与合格审定的文件(§91.703(a)(5))
- 第 4 章噪声级定义:等于或低于附件 16 第 I 卷第 4 章第 4.4 段最大噪声级;所引版本为第 7 号修正案,2002 年 3 月 21 日生效(§91.851)
- 等效性认定:局长可接受亚音速飞机符合附件 16 噪声要求,条件为与本编第 36 部要求实质性兼容且结果等效,并受 §36.5 限制(§91.801)
- ICAO 24 位地址:ADS-B Out 须广播航空器被指配的 ICAO 24 位地址;未提交飞行计划且未请求 ATC 服务并使用 TSO-C154c/C154d 自指配临时地址时除外(§91.227)
- 地区补充程序:在美国近岸水域上空运行外国民用航空器须按相关 ICAO 地区补充程序提交通知或飞行计划(§91.711)
- 术语说明:本页仅陈述 ICAO 文件在美国法规中的引用方式与所载信息,不涉及 ICAO 组织本身与附件实质内容
- 数据来源:eCFR · 14 CFR Part 91 — General Operating and Flight Rules
相关术语
取证时间线
- §91.703、§91.851、§91.801、§91.227、§91.711、§91.1613 修订出处:该六条所附修订出处行未出现在本次提取片段中,本页因此不列其修订沿革
- 并入文件版本(条文所载):附件 2《空中规则》第十版(2005 年 7 月)连同至第 45 号修正案(2016-11-10 适用)(§91.703(b));附件 16 第 I 卷第 4 章第 4.4 段(第 7 号修正案,2002-03-21 生效)(§91.851)
- 编纂机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 eCFR 电子版联邦法规
- 本站依据文本:eCFR 现行(current)版本 §91.703、§91.851、§91.801、§91.227、§91.711、§91.1613 全文;页面显示第14编有效版本截至 2026-09-17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 Part 91 全文(1.84 MB)并确认 HTTP 200)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ICAO 附件对美国的运行直接生效吗?
按 §91.703 的写法,效力来自并入。该条 (b) 款把附件 2 特定版本依 5 U.S.C. 552(a) 与 1 CFR part 51 并入该条,并在 (a)(1) 款把「在公海上空时遵守附件 2《空中规则》」写为运行义务。在此基础上,为执行指定版本以外的版本,FAA 须在《联邦公报》发布文件。
为什么条文要写具体版本和修正案号?
因为引用并入的对象是特定版本。§91.703(b) 写的是「第十版—2005 年 7 月,连同至第 45 号修正案,2016 年 11 月 10 日适用」;§91.851 写的是「第 I 卷第 4 章第 4.4 段」并注明第 7 号修正案、2002 年 3 月 21 日生效。版本与修正案号是该并入对象可被确定识别的一部分。
符合 ICAO 标准能替代美国的噪声要求吗?
在特定范围内可以。§91.801 规定,对在美国境内从事外国航空商业运行的亚音速飞机,局长可接受其符合附件 16 的噪声要求,但前提是该要求已被证明与本编第 36 部的要求实质性兼容且结果等效,且该认定受 §36.5 的限制约束。这不是普遍替代。
ICAO 24 位地址是 ICAO 分配的吗?
条文只规定该地址须作为 ADS-B Out 广播内容之一,并规定驾驶员未提交飞行计划、未请求 ATC 服务且使用 TSO-C154c 或 TSO-C154d 自指配临时地址时可除外。本页只陈述该规定,不涉及地址的分配主体。
信息来源:eCFR(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电子版联邦法规,内容权威但非官方出版版),数据截至 2026-09-17;核验状态:verified(§91.703 的并入文件版本、并入依据、变更程序与公海运行义务、§91.851 第 4 章噪声级定义与所引修正案生效日期、§91.801 等效性认定条件与 §36.5 限制、§91.227 的 ICAO 24 位地址与例外、§91.711 地区补充程序均据本次下载的 Part 91 全文逐字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