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交通管制

空域
缩略语 ATC

一句话结论: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语境内,空中交通管制的责任主体是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即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它同时掌握空域确定、飞行活动批准、飞行中指令与紧急处置四类权限。

内容详情

主体定义见第六十二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是指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这一表述说明我国低空空中交通管理并非单一部门职责,而是军队与民航按责任区分工的双轨结构。权责总纲见第四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第一类权限是空域。按第十九条,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按第二十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按第十八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还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飞行任务优先划设空域。

第二类权限是飞行活动的批准,且按空间层级分配。按第二十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三级权限与「飞行管制分区—飞行管制区—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空间层级一一对应。

第三类权限是时刻控制与飞行中指令。按第二十六条,除该条另有规定外,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 1 日 21 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按第二十九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 30 分钟前提出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 10 分钟前作出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申请。按第三十条,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按第三十二条,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按第四十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指令。

第四类权限是紧急处置。按第四十二条,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按第三十九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叠加在申请制之上的是一组豁免。按第三十一条,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等情形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即使豁免申请,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无人机的相关飞行与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的巡检、勘察、校验飞行,仍需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Air Traffic Control(ATC)
  • 法定主体: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即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第六十二条)。
  • 主要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空域权限:确定管制空域具体范围;决定临时增加管制空域;为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飞行任务优先划设空域
  • 批准权限三级:飞行管制分区内—分区机构;超出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管制区机构;超出飞行管制区—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机构
  • 时限口径:常规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申请、1 日 21 时前决定;紧急任务起飞 30 分钟前申请、10 分钟前决定;起飞 1 小时前报告并确认
  • 飞行中义务: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 紧急处置:可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措施
  • 申请豁免:适飞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飞行活动等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部分情形仍须起飞前 1 小时确认
  • 数据来源:《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目录

相关术语

适飞空域、管制空域、无人机

取证时间线

  • 发布:2023 年 5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公布
  • 施行: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本站依据文本: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标准文本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无人机飞行的申请要交给谁批?

按第二十八条按空间层级分流: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获批之后就能直接起飞吗?

还需确认。按第三十条,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 1 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紧急任务来不及提前一天申请怎么办?

按第二十九条另设通道: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 30 分钟前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 10 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行政法规标准文本),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主体定义、四级权限划分、三级批准权限、三类时限口径与紧急处置措施均据条例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