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适航
缩略语 PMA

一句话结论: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局方颁发给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制造人的证件,同时构成对该零部件设计的批准与对其生产的批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第九章以第 21.301 条至第 21.320 条规定其申请、颁发与持有人管理。

内容详情

它的双重属性在定义条中写明。按第 21.2B 条,设计批准的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等,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生产批准的形式可以是生产许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生产部分的批准。第 21.9 条进一步把零部件批准方式列为六类,其中第一类即「根据本规定第九章的第 21.301 条至第 21.320 条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申请资格与设计保证系统绑定。按第 21.302 条,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人具备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资格。按第 21.303 条,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 拟装用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 生产该零部件的生产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 零部件的设计,至少包括说明该零部件构型所必需的图纸和规范,以及确定结构强度所必需的尺寸、材料和工艺;
  • 表明该零部件设计符合拟安装该零部件产品适用的适航规章的必要的试验和计算报告,但申请人能证明该零部件设计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中批准的零部件设计相同的除外;
  • 通过试验和计算报告表明符合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声明,申明其已经符合适航规章的要求;
  • 对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

该条还规定申请书有效期为二年,并要求申请人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定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材料符合设计中的技术规范、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设计中的相应规定。

颁发条件与项目单内容见第 21.311 条:局方确定申请人具有可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符合本章要求,并且零部件设计符合拟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要求,即可颁发,批准其按第 21.308 条所规定的质量手册生产该零部件。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是证件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件号、适用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被替换的零部件制造人及其零部件件号、型别、序列号、注册号、设计批准依据,以及是否为关键件。

有效期与转让性见第 21.313 条: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其项目单有效期为二年;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装机使用环节见第 21.314 条:除局方要求检查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简称 PMA 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外,持有人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 PMA 件的适航批准标签。

标记要求见第 21.423 条:应当为 PMA 件设置永久性的和清晰可辨的标牌或者标记,内容包括制造人的名称、商标或者代号,PMA 件的件号,以及「CPMA」的字样。设计更改见第 21.319 条:对 PMA 件设计的小改指对批准基础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持有人可以按局方可接受的方式批准;大改则须在纳入设计之前获得局方的批准。

持有人的责任由第 21.316 条列明九项,包括持续保持设计保证系统、保持质量系统符合获证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接受局方定期评审、确保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按第十二章要求设置标牌或者标记、保管取得证件相关文件等。审批分工上,按第 21.2D 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审批工作。

对低空经济的意义在于:PMA 是低空飞行器零部件国产替代与供应链本地化的合规通道之一。零部件一旦进入 PMA 路径,其设计批准依据与装机适用性都被限定在项目单范围内,供应链变更必须走文件与批准的同步更新。

关键信息(可溯源)

  • 缩写:PMA
  • 英文全称:Parts Manufacturer Approval
  • 定义:局方颁发给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制造人的证件,兼具设计批准与生产批准属性。
  • 主要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第九章,第 21.301 条至第 21.320 条
  • 申请人资格: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人(第 21.302 条)
  • 申请书有效期:二年(第 21.303 条)
  • 证件有效期:长期有效,其项目单有效期为二年(第 21.313 条)
  • 转让性:不得转让(第 21.313 条)
  • 适航批准标签:除局方要求检查外,持有人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 PMA 件的适航批准标签(第 21.314 条)
  • 标记字样:「CPMA」(第 21.423 条)
  • 审批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第 21.2D 条)
  • 数据来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全文(交通运输部规章库);交通运输部规章库·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相关术语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补充型号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技术标准规定、型号合格审定、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低空经济

取证时间线

  • 现行版本施行:按第 21.702 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4 月 15 日施行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83 号)同时废止
  • 本站依据文本:交通运输部规章库 2024 年 3 月发布的现行文本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与生产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层级与对象不同。按第 21.2B 条,生产批准的形式可以是生产许可证,也可以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生产部分的批准。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针对的是具体零部件项目,其项目单逐项列明件号、被替换件与设计批准依据;生产许可证面向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生产体系。

拿到 PMA 就能把件装到飞机上吗?

PMA 件可获得适航批准标签,但装机还要满足替换件的适用条件。按第 21.10 条,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者经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替换件或者改装件应当符合该条列明的条件之一,例如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依据局方生产批准生产的、属于标准件等;除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或者依据局方生产批准生产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声明其生产用于销售目的的替换件或者改装件适合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者经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

持有人要做哪些持续工作?

按第 21.316 条,包括持续保持设计保证系统;机构变化时修订第 21.305 条要求的说明文件并提交局方;保持质量系统符合获证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接受局方定期评审;确保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按第十二章要求设置标牌或者标记;保管取得证件的相关文件等。质量系统的更改按第 21.320 条须经局方审查,可能影响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更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库(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双重属性、申请资料清单、颁发条件、项目单内容、有效期与转让性、标记字样均据 CCAR-21 部现行文本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