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识别|低空经济术语

空域
缩略语 Remote ID

一句话结论:远程识别指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向监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或者以广播方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的能力;《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按机型分别作出两类要求。

内容详情

第二十四条设了两条并列的义务线: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前者是网络报送路径,后者是广播直发路径;微型、轻型、小型三类同时落入第二条,而中型、大型只落入第一条。

被报送与共享的场所是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按第二十三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该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按第三十七条,该平台还应当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申请办理流程、受理单位、联系方式、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远程识别能力与产品端要求相衔接。按第九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微型、轻型、小型系统的生产者还应当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按第八条,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

与之配套的能力要求在定义条中被明确写出。按第六十二条,轻型、小型以及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中均包含「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其中空域保持能力是指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高度与水平范围的能力。参数并非一成不变:按第十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以及参数发生改变的,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对微型、轻型、小型系统进行改装的,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该更新义务的后果见第四十六条: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量机有一项过渡安排。按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向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的,实施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这意味着不具备远程识别能力的老旧机型,无法享受飞行活动申请的豁免。

飞行前检查中也包含识别相关信息。按第三十二条,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实施飞行活动前应当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Remote ID / Remote Identification
  • 定义:在飞行过程中向监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或者以广播方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的能力。
  • 主要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网络报送义务: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其能够向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 广播直发义务: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
  • 平台定位: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
  • 关联产品要求:生产者应当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微型、轻型、小型还应当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与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
  • 关联能力:空域保持能力与可靠被监视能力是轻型、小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定义的构成要件
  • 参数更新:出厂性能或参数改变时,所有者应当及时在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
  • 存量机过渡:施行前生产且不能自动报送识别信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 数据来源:《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目录

相关术语

适飞空域、空域管理、电子围栏、无人机

取证时间线

  • 发布:2023 年 5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公布
  • 施行: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对施行前生产、不能自动报送识别信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第六十一条另设过渡安排
  • 本站依据文本: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标准文本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远程识别与唯一产品识别码是一回事吗?

不是。唯一产品识别码是生产环节由生产者按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为每台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的编码(第九条);远程识别则是运行环节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把识别信息报送平台或者广播出去(第二十四条)。前者是编码来源,后者是运行时能被发现。

我的无人机不能报送识别信息,还能飞吗?

可以飞,但失去申请豁免。按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向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的,实施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为什么微型机也要广播识别信息?

第二十四条把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的义务落在微型、轻型、小型三类上,微型并不豁免。相应地,微型、轻型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虽然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第三十一条),但仍应当遵守该条及其他行为规范的要求。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行政法规标准文本),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两类义务的机型划分、平台定位、关联能力定义、参数更新义务与存量机过渡条款均据条例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