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临时空域的法定机制是临时增加管制空域——遇有特殊情况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并按保障对象不同,分别提前 24 小时公告或提前 30 分钟发布紧急公告。
内容详情
制度起点见第二十条第一款: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这里有三层信息值得拆开看:决定主体是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范围要素是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三项;触发条件是特殊情况。
公告时限按保障对象分为两档。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 24 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 30 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两档时限相差近 50 倍,对应的正是「可预排」与「不可预排」两类任务。
临时空域与一般空域划设共用同一套范围要素。按第十八条,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原则,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充分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明确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可见「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是空域划设的通用三要素,临时增加管制空域沿用了这一口径。
地面侧还有配套要求。按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需要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并加强日常巡查。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若落入需要设置地面警示标志的情形,同样受该条约束。
对运营主体的实际影响体现在飞行活动申请上。按第二十六条,除该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 1 日 21 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这一节奏意味着: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一旦与既有飞行计划重叠,申请口径与常态申请一致,但留给运营方调整的时间窗口取决于该空域是提前 24 小时公告还是提前 30 分钟紧急公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临时空域改变的是空域属性,而不是简单的「禁区」。划定后该区域适用管制空域的一般规则——按第十九条,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Temporary Airspace
- 法定机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临时增加管制空域」。
- 主要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决定主体: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 确定要素: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
- 公告时限(重大活动):生效 24 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 公告时限(紧急任务):生效 30 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
- 航行情报:两种情形下均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
- 法律后果:划入后适用管制空域规则,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实施飞行活动
- 数据来源:《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目录
相关术语
取证时间线
- 发布:2023 年 5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公布
- 施行: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本站依据文本: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标准文本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临时空域和常设管制空域有什么区别?
设立依据与存续时间不同。常设管制空域按第十九条划设,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临时空域按第二十条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明确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到期即失效。两者划定后适用的飞行规则一致。
临时空域一般提前多久公布?
按保障对象分档: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生效 24 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生效 30 分钟前发布紧急公告。
临时空域划出来了,我原来的飞行计划怎么办?
需回到飞行活动申请程序处理。按第二十六条,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提出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飞行前 1 日 21 时前作出决定。若临时空域覆盖原计划区域且未获批准,按第十九条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行政法规标准文本),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的启动条件、确定要素、两档公告时限、航行情报发布主体及与管制空域规则的关系均据条例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