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机无人机融合运行

空域
缩略语 融合飞行

一句话结论:融合飞行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界定的用语,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确立的原则是「通常隔离飞行、融合飞行需批准或符合豁免情形」。

内容详情

两个基础定义先要分清。按第六十二条,隔离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不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融合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二者的分界不是距离,而是「是否同时在同一空域」。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确立了原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以下五种情形,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融合飞行:

  • 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
  • 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 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 300 米的飞行;
  •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 300 米的飞行;
  •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 300 米的飞行。

另外两种情形则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把两张清单并排看,可以得到一条清晰的分层逻辑——微型与轻型在适飞空域内自动融合,轻型出了适飞空域(适飞空域上方 ≤300 米)就要批准;小型一律要批准但限于 ≤300 米;中型限于「已取得适航许可 + ≤300 米」;大型则与有人机同等待遇,只要求取得适航许可,不设额外真高限制。

这条分层逻辑与机型的适航许可要求相互咬合。按第八条,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第二十二条中「取得适航许可的」这一限定,实际只对中型、大型有筛选意义。

融合飞行与适飞空域的关系也值得注意。按第十九条,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第二十二条中的「适飞空域内」与「适飞空域上方」正好卡在适飞空域的上边界上:界内属豁免情形,界外 300 米以内属需批准情形。

违反行为规范与避让规则的后果见第五十一条: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 6 个月至 12 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 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两条与融合运行直接相关的避让规则: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Manned-Unmanned Teaming;条例用语为融合飞行(Fused Flight)
  • 定义: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第六十二条)。
  • 主要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 基本原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
  • 需批准的融合飞行(五种):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无人机与本部门有人机同空域或同机场区域;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机;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机不超过真高 300 米;小型无人机不超过真高 300 米;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 300 米
  • 无需批准的融合飞行(两种):微型、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 对口规则:适飞空域界内豁免、界外 300 米以内需批准
  • 避让规则: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航空器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单架避让集群;微型机避让其他无人机
  • 处罚: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含避让规则),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件
  • 数据来源:《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目录

相关术语

适飞空域、管制空域、无人机、适航、真高

取证时间线

  • 发布:2023 年 5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公布
  • 施行: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本站依据文本: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20 号标准文本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融合飞行与隔离飞行的分界到底是什么?

看是否「同时在同一空域」。按第六十二条,不同时在同一空域的是隔离飞行,同时在同一空域的是融合飞行。因此时间上错开即可构成隔离飞行,与飞行距离远近无关。

为什么大型无人机的融合飞行条款里没有真高限制?

第二十二条对大型只写「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未加真高限制;中型有「取得适航许可 + 不超过真高 300 米」双限定,小型只有「不超过真高 300 米」,轻型则是「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 300 米」。可见限定条件随机型风险等级递减而递增。

在适飞空域内飞微型机,还要为融合飞行专门申请吗?

不需要。按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同类豁免还包括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行政法规标准文本),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隔离与融合飞行定义、五种需批准情形、两种豁免情形、与适航许可及适飞空域的咬合关系、避让规则罚则均据条例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