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探测与避让在规则文本中呈现为一项持续义务,而不是某一型设备。按 14 CFR §91.113(b) 原文,无论按仪表飞行规则还是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每位运行航空器的人员都须保持警觉,以看见并避让其他航空器;当某条规则把优先通行权给予另一航空器时,驾驶员须让路,且不得从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相距足够远。在无人机一侧,§107.37 把这一义务表述得更严:小型无人机须对所有航空器、空中载具以及发射与再入载具让路。
内容详情
先看有人机一侧的义务构造。§91.113 以「不管是否按 IFR 或 VFR 运行」的措辞开篇,说明看见并避让的义务不因飞行规则不同而豁免——这一点常被误解为目视飞行规则的专属要求。随后该条以一组规则分配优先通行权:
- 遇险航空器:对其他所有空中交通享有优先通行权((c) 款)。
- 同类别汇聚:约在同一高度汇聚(迎面或接近迎面除外)时,位于另一航空器右侧者享有优先通行权((d) 款)。
- 不同类别汇聚:气球优先于任何其他类别;滑翔机优先于动力航空器;飞艇优先于所有其他动力航空器,但对拖曳或为其他航空器加油的航空器除外;拖曳或加油航空器优先于所有其他动力航空器((d)(1)—(4) 款)。
- 迎面接近:各机驾驶员均须向右改变航向((e) 款)。
- 超越:被超越的航空器享有优先通行权((f) 款)。
这组规则的结构值得注意:它把避让义务建立在可判定、可分配的几何与类别关系上,而非笼统要求「互相躲避」。低空高密度场景下,争议往往不发生在能力上,而发生在「谁该让」的判定上——这正是此类规则存在的意义。
再看无人机一侧。§107.37(a) 规定,每架小型无人机须对所有航空器、空中载具以及发射与再入载具让路;该条并直接定义了「让路」的含义:小型无人机须让开该航空器或载具,不得从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相距足够远。(b) 款进一步规定,任何人不得把小型无人机运行到与其他航空器如此接近以致形成碰撞危险的程度。这一表述与 §91.113(b) 后半句的「well clear」措辞同源,说明两处在同一判定标准上对齐。
把两侧并置,可以看出无人机避让义务的单向性。有人机遵守的是按类别与几何分配的双向规则体系,而小型无人机承担的是绝对让路义务——它不对任何一类航空器享有优先通行权。这一不对称安排反映了能力与责任的匹配逻辑:在现有监视与感知条件下,把避让责任集中配置在可机动、可低速、可悬停的一方,代价最低。
放宽通道也须说明。§107.205 列出可经豁免证书偏离的规章,其中 (f) 项即为 §107.37(a)(让路)。也就是说,让路义务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存在被放宽的法定空间,而放宽机制见 §107.200:局长可颁发豁免证书授权偏离 §107.205 所列规章,条件是其认定拟议运行可在该证书条款下安全实施。
术语层面的边界须如实交代。探测与避让作为一项自主化能力(含探测、跟踪、威胁判定与机动决策),其体系化定义与最低性能标准主要来自 JARUS、RTCA 等标准文件;本次能够完整核验的是美国运行规章中避让义务的条文——§91.113 的看见并避让义务与优先通行权分配规则,以及 §107.37 对小型无人机的绝对让路义务。本页因此不复述任何探测距离、时间余度或性能等级数值,这些均不在本次核验的条文之内。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Detect and Avoid;缩写 DAA
- 法规位置:14 CFR §91.113(优先通行权与看见并避让);§107.37(小型无人机让路义务);§107.205(f)(可豁免项);§107.200(豁免机制)
- 核心义务:无论按 IFR 或 VFR 运行,每位运行航空器的人员须保持警觉以看见并避让其他航空器;享有优先通行权时他机须让路且不得从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相距足够远(§91.113(b))
- 优先通行权分配:遇险航空器优先于全部((c));同类别汇聚时右侧者优先((d));气球>其他类别,滑翔机>动力航空器,飞艇>其他动力航空器(拖曳或加油除外),拖曳或加油航空器>其他动力航空器((d)(1)—(4));迎面时各机向右改向((e));被超越者优先((f))
- 无人机侧义务:小型无人机须对所有航空器、空中载具及发射与再入载具让路;不得从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相距足够远(§107.37(a))
- 接近禁止:不得把小型无人机运行到与其他航空器如此接近以致形成碰撞危险(§107.37(b))
- 豁免可能:§107.37(a) 属可豁免规章清单项(§107.205(f)),放宽须依 §107.200 取得豁免证书
- 本页核验边界:未复述探测距离、时间余度或性能等级等标准数值,该等内容属 JARUS/RTCA 体系,不在本次核验条文内
- 数据来源:eCFR · 14 CFR Part 91 — General Operating and Flight Rules;eCFR · 14 CFR Part 107 —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相关术语
取证时间线
- 相关修订:Amdt. 107-8,86 FR 4387,2021 年 1 月 15 日(§107.205 可豁免规章清单)
- 编纂机构: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 eCFR 电子版联邦法规
- 本站依据文本:eCFR 现行(current)版本 §91.113、§107.37、§107.205 全文;页面显示第14编有效版本截至 2026-09-17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实际下载 Part 91 与 Part 107 全文并确认 HTTP 200)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看见并避让只是目视飞行规则的要求吗?
不是。§91.113(b) 的措辞是「无论运行是按仪表飞行规则还是目视飞行规则进行」,每位运行航空器的人员都须保持警觉以看见并避让其他航空器。这一义务不因飞行规则类别而豁免。
无人机与有人机谁让谁?
无人机让路,且是无条件的。§107.37(a) 规定小型无人机须对所有航空器、空中载具以及发射与再入载具让路,不得从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相距足够远。有人机一侧则按 §91.113 的类别与几何规则分配优先通行权。二者结构不同:一边是分配式规则,一边是绝对让路义务。
「让路」在条文里如何界定?
§107.37(a) 直接给出定义:让路意味着小型无人机须让开该航空器或载具,且不得从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相距足够远。§91.113(b) 的表述与此一致——享有优先通行权时,驾驶员须让路,且不得从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除非 well clear。
避让义务可以放宽吗?
存在法定通道。§107.205(f) 把 §107.37(a) 列入可豁免规章清单,放宽须按 §107.200 申请豁免证书,且局长须认定拟议运行可在该证书条款下安全实施。注意可豁免的是 (a) 款的让路规则,接近禁止在 (b) 款。
信息来源:eCFR(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美国联邦公报办公室维护的电子版联邦法规,内容权威但非官方出版版),数据截至 2026-09-17;核验状态:verified(看见并避让义务的适用不因飞行规则类别而豁免、优先通行权各分配项、让路的法定含义、小型无人机绝对让路义务与接近禁止、豁免清单项均据本次下载的 Part 91 与 Part 107 全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