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仪表飞行规则(IFR)是依靠机上仪表与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实施飞行的规则体系;《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部)对其规定了计划与许可、最低高度、巡航高度层、无线电通信与燃油储备等一系列要求。
内容详情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以许可为前提。第 91.359 条规定了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应当包括的内容;第 91.363 条进一步明确,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提交飞行计划的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在垂直方向上有两项约束。其一是最低高度,见第 91.367 条:进入机场区域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场程序或者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 300 米,高原、山区不得小于 600 米。在航路上,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 25000 米水平距离范围内,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 400 米的高度以下,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 600 米的高度以下。其二是巡航层位,见第 91.369 条(a)款:驾驶员按仪表飞行规则巡航平飞时,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者飞行高度层。
通信是仪表飞行规则的运行基础。按第 91.375 条,驾驶员必须在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并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通过指定报告点或者规定报告点的时间和高度(处于雷达管制下时,仅需在特别要求的报告点报告)、遇到没有得到预报的气象条件,以及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按第 91.361 条,在仪表飞行规则运行中使用的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设备应当在前 30 天之内完成使用检查。按第 91.379 条,发生导航、进近或者通信设备故障时,机长应当尽快向空中交通管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航空器识别标志、故障设备、驾驶员能力受到削弱的程度以及需要空中交通管制帮助的内容和范围。
通信彻底失效时的处置见第 91.377 条(c)款:如果无线电失效发生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并且不能按该条(b)款实施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驾驶员应当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所指定的航线继续飞行;如果航空器正在被雷达引导,则从无线电失效点直接飞向雷达引导指令所指定的定位点、航线或者航路。
起飞与着陆环节同样受程序约束。按第 91.365 条,除经局方批准外,在需要仪表进近着陆时,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必须使用为该机场制定的标准仪表离场和进近程序;当所用进近程序中规定了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时,经批准的值取进近程序规定值、为机长规定值与根据航空器设备规定值中的最高值。
燃油储备要求高于目视飞行规则。按第 91.357 条,驾驶员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开始飞行前,必须装载足够的燃油以做到:飞到目的地机场着陆;然后从目的地机场飞到备降机场着陆(该条(b)款和(c)款规定除外);在完成上述飞行之后,对于飞机,还能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 45 分钟;对于直升机,在备降起降点上空 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 30 分钟,并且加上附加燃油量,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足以应付油耗的增加。
在高空空域(标准海平面气压 6000 米不含以上)内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按第 91.343 条,只有预先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许可方可进入,并须安装必要的通信设备、在该空域中与空中交通管制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设备方面,按第 91.203 条(b)款,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该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飞行手册对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需要注意,仪表飞行规则并不免除目视观察义务。按第 91.319 条(b)款,气象条件许可时,无论按仪表飞行规则还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驾驶员都必须注意观察,以便发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
关键信息(可溯源)
- 缩写:IFR
- 英文全称:Instrument Flight Rules
- 定义:依靠机上仪表与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实施飞行的规则体系。
- 主要依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部)第 91.357 条至第 91.379 条
- 计划与许可:应当按空中交通管制要求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第 91.363 条)
- 最低高度:机场区域依仪表进近图最低扇区高度或者进离场程序高度;无程序时平原不小于 300 米、高原山区不小于 600 米(第 91.367 条)
- 巡航层位: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者飞行高度层(第 91.369 条)
- 通信义务:指定频率守听并报告报告点时间高度、未预报气象条件等(第 91.375 条)
- 燃油储备:飞抵目的地并转飞备降机场后,飞机还能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 45 分钟(第 91.357 条)
- 高空空域:标准海平面气压 6000 米(不含)以上,进入须预先取得许可并保持双向通信(第 91.343 条)
- 数据来源:《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全文(交通运输部规章库);交通运输部规章库·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相关术语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空中交通管制、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高度层、飞行计划、适航
取证时间线
- 现行版本:2022 年 1 月 4 日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3 号公布,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同时废止:按第 91.1203 条,原《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 年 9 月 10 日民航总局令第 188 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40 号修改)同时废止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仪表飞行规则下还需要目视观察吗?
需要。第 91.319 条(b)款明确要求,气象条件许可时,无论按仪表飞行规则还是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驾驶员都必须注意观察,以便发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
仪表飞行规则下无线电通信失效怎么办?
按第 91.377 条(c)款,且不能转为目视飞行时,应当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所指定的航线继续飞行;若正在被雷达引导,则从无线电失效点直接飞向雷达引导指令所指定的定位点、航线或者航路。
为什么仪表飞行规则的燃油储备要求更高?
因为其燃油量需覆盖「飞抵目的地机场着陆、再转飞备降机场着陆,之后还能以正常巡航速度再飞 45 分钟」这一完整链条(直升机为备降起降点上空 450 米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 30 分钟并加附加燃油量),对应仪表条件下备降与等待的可能性。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库(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许可要求、最低高度数值、通信义务、燃油储备与高空空域门槛均据 CCAR-91 部全文原文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