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适航审定基础是型号合格审定中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产品符合的适航与环境保护要求的集合,由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与民航局制定的专用条件共同构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第 21.17 条以「适用规章的确定」为题作出规定。
内容详情
审定基础回答的是「要按什么标准证明安全」。按第 21.17 条,申请型号合格审定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 第一项构成——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 25.2 条、《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第 27.2 条、《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第 29.2 条、《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和《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另有规定外,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表明其产品符合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但民航局另有特别规定,或者选择、被要求符合申请之日以后的有效适用要求的除外。
- 第二项构成——民航局制定的专用条件。见第 21.16 条:对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由于具有新颖或者独特的设计特点、预期用途非常规,或者从使用中的类似产品得到的经验表明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者足够的安全要求,由民航局制定并颁发专用条件,必要时应当在颁发前征求公众意见。专用条件应当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需要通过符合性证明来对应审定基础。按第 21.20 条,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表明对所有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并且向局方提供表明符合性的方法,同时提供一份声明证明申请人已经符合适用要求。局方一侧的确认则见第 21.21 条: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审定基础在几类特殊情形下有替代路径。对第 21.17 条第二款定义的特殊类别航空器——即局方指定的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某些种类航空器,如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其型号设计应当符合 CCAR-23、25、27、29、31、33、35 中适用的要求,或者民航局确认适用于该具体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对初级类航空器,则按第 21.17 条第六款适用 CCAR-23、27、31、33、35 中适用的要求或者具有可接受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并符合 CCAR-36 中适用于初级类航空器的噪声标准。
更改与进口产品同样以审定基础为轴。按第 21.19 条,如果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动力、推力或者重量的更改为实质性更改,以致需要对该产品与适用规章的符合性进行实质的全面审查,应当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按第 21.29 条,型号认可证申请人须提交「符合局方确定的审定基础的声明书」,局方则确认其满足第 21.17 条所确定的适航要求与环境保护要求,或者设计国的相应要求以及为使安全水平等效而由局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对低空经济的意义在于:eVTOL 这类新颖构型没有一部现行适航规章可以整体覆盖,其审定基础通常以「现行适航规章中适用的部分 + 专用条件」组合而成。专用条件的触发条件与等效安全水平要求,直接决定了取证的路径与工作量。
关键信息(可溯源)
- 英文称谓:Certification Basis
- 定义:型号合格审定中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产品符合的适航与环境保护要求的集合。
- 主要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第 21.17 条、第 21.16 条、第 21.20 条、第 21.21 条、第 21.19 条、第 21.29 条
- 构成一:型号合格证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 构成二:民航局制定的专用条件,应当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 专用条件触发:新颖或者独特的设计特点;预期用途非常规;类似产品的使用经验表明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
- 符合性证明:表明对所有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并向局方提供表明符合性的方法,另提交符合性声明(第 21.20 条)
- 实质更改:设计、动力、推力或者重量的实质性更改需全面审查时,应当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第 21.19 条)
- 申请书有效期:运输类航空器五年,其他类别航空器及航空发动机、螺旋桨三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第 21.17 条)
- 数据来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全文(交通运输部规章库);交通运输部规章库·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相关术语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型号合格审定、型号合格证、eVTOL、持续适航、专用条件
取证时间线
- 现行版本施行:按第 21.702 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4 月 15 日施行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83 号)同时废止
- 本站依据文本:交通运输部规章库 2024 年 3 月发布的现行文本
- 本站采集时间:2026-09-19
- 信息核验时间:2026-09-19
- 页面最后更新:2026-09-19
常见问题
审定基础与适航标准是一回事吗?
不完全是一回事。适航标准(如 CCAR-23、25、27、29 部)是规章层面的通用要求;审定基础是针对某个具体型号,把「适用规章中的哪些要求」与「民航局为该型号制定的专用条件」组合起来的结果,并确定以哪一个日期版本为基准。
eVTOL 为什么要用专用条件?
因为第 21.16 条列明的三种情形之一成立时,现行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者足够的安全要求,即由民航局制定并颁发专用条件。新颖或者独特的设计特点正属该条第一项情形。专用条件仍须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型号合格证申请书过期了怎么办?
按第 21.17 条,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取得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可以按该条第一款规定提出新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书,或者申请延长原申请书的有效期,并使其设计符合某一由申请人自己确定、但不早于延长期到期前所述有效期时间的日期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库(可信级:官方一手来源),数据截至 2026-09-19;核验状态:verified(构成要件、专用条件触发条件、符合性证明要求与申请书有效期均据 CCAR-21 部现行文本原文核验)。